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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所以可以理解為什麼幾位前輩對於"婚姻跡象"的判斷有不同的說法..雖然有婚姻的事實,但尚未辦理登記,,感覺這椿婚姻有些"名不正,言不順"...以至於論盤時會有不同的解讀.
原來如此
謝謝qylee前輩解惑
只是民法中婚姻是否成立與戶政登記無關
也許與命理解說有關吧
依據民法第982條規定:結婚,應有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之證人。結婚只要不違反民法其他
限制規定,不論是否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均屬有效且具有法律效力;公證結婚即已
完成民法第982條之法定程序,婚姻即屬有效。
依據戶籍法第17條規定:結婚,應為結婚之登記。同法第53條規定:無正當理由不於法定期
間為登記之申請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下罰鍰;經催告而仍不為申請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
下罰鍰。且不辦理結婚登記無法在戶籍上顯示婚姻狀況及配偶資料,將造成自身權益行使不
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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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條記得今年還是去年已經修正(或是列入修正)。為求民法和戶籍法的解釋相等下,進行
修正的!也就說當修改條例通過時,“結婚證書”僅具有某段時期的效力,超過時效而未進
行結婚之登記者視為放棄該次婚姻。
古時候的姻緣起於男女之合(現在的人,由於性關念開放,姻緣判斷只具參考價值。)
至於命理上,則是以顯現是否會“入籍”狀況來判定婚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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