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onlinelibrary.wiley.com/doi/10.1002/cncr.22987/full
這是Hormone replacement therapy and lung cancer risk in Chinese在cancer刊登後的全文
誰是第一作者?誰是通訊作者?做過學術研究的必定一目了然!
當然,有人可能連第一作者、通訊作者、掛名(共同)作者之間的分別都搞不清楚!
這是Hormone replacement therapy and lung cancer risk in Chinese在cancer刊登後的全文
誰是第一作者?誰是通訊作者?做過學術研究的必定一目了然!
當然,有人可能連第一作者、通訊作者、掛名(共同)作者之間的分別都搞不清楚!
張貼者: 宏观
2007年1月,陳建仁涉論文抄襲案後,臺灣《中國時報》以社論方式予以評論,陳建仁向《中國時報》提出“誹謗”告訴。2008年1月31日,雷淑雯法官判決陳建仁敗訴,依判決書第五頁及第六頁,陳建仁敗訴之理由是基於國際知名期刊《Cance》雜誌執行編輯Angela Cochran 于2006年12月6日致函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副院長蔡克嵩教授表示,該雜誌認定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內科主治醫師陳冠宇所撰,楊泮池教授指導,陳建仁為共同作者,投稿至該雜誌之論文《Hormone Replacement Therapy and Lung Cancer Risk in Taiwan》有抄襲之嫌,要求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處理。
另據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學術倫理案件審議委員會會議記錄內記載:決議如
(1)本案第一作者陳冠宇所涉抄襲英文成立,……爰引《本院學術倫理案件審議委員會設置辦法》第八條第三款規定給予處分,陳師五年內不得提出教師新(改)聘及升等之申請。……(3)……並應向被抄襲者致歉。(4)……建議由醫學院院長與附設醫院院長共同署名函知其他共同作者之服務機構,以為提醒。
另據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學術倫理案件審議委員會會議記錄內記載:決議如
(1)本案第一作者陳冠宇所涉抄襲英文成立,……爰引《本院學術倫理案件審議委員會設置辦法》第八條第三款規定給予處分,陳師五年內不得提出教師新(改)聘及升等之申請。……(3)……並應向被抄襲者致歉。(4)……建議由醫學院院長與附設醫院院長共同署名函知其他共同作者之服務機構,以為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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