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關於賠償部分還有一點,除了你們主管本身自行規定的分行的賠償原則外,可以查詢一下你的工作合約上,是否有相關的契約,比如必須複誦這部分,若只是他口頭規定,該規定又無簽署合約,也沒有要求你們在新辦法上簽名認同,常理來說是有討論空間,不過一般人為了自己工作發展只能漠認,畢竟跟主管槓上,除了你要離職前,主管做的太過份,不然大家都好聚好散.
如果你們雙方領錢私了這件事,主管自己可能涉及詐欺罪,有些公司會嚴禁主管上司在金錢上做私了動作,因為事後發生爭議時,這可是刑事案件,會有案底,若上級知情的話會有連帶處分,法律規定在資產上的轉移,必須遵循公平交易原則,客戶和公司交易時,針對的是公司,若因人為上的疏失,公司僅能對員工採取民事上的求償,為了減少中間的法律問題和爭議,各公司才會在工作契約做賠償部分的規定,例如你們規定每月三筆交易,至於他不簽呈,也表示他不據實回報上級資訊,一旦產生嚴重爭議時,他將要自行承擔該責任,例如詐欺.
業務過失
客戶=>公司 要求過失賠償 公司=>員工 要求民事賠償
客戶=>員工 與法不合
刑法第339條第一項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這裡提的詐術,不是光只有詐騙行為,有時因自我主觀想法,誤導別人以為真,讓人交付不合法的財或物,也符合詐術只是情節輕重,但這點麻煩在舉證上,若當初你們在做賠償動作時,留有跟客戶簽訂的協議書,又留有錄音佐證,就可能構成其中要素.
不過上述提的東西,一般說多少都是鬧的蠻過份時才會做,且要詳閱工作合約,又要收集事証,所以牽扯到賠償問題時,還是多留幾份文件或者錄音,並不是你們主管怎麼規定就一定要照辦,只是你們主管沒遇到"壞人"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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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事隨緣.惜福惜緣福自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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