阮剛猛
吉乙戊庚
時巳子寅
大運 1己丑 11庚寅 21辛卯 31壬辰 41癸巳 51甲午 61乙未
本造乙木日生.月令子為貴人....
年月雙柱同旬.虛夾己丑.今年大運到未.沖出虛神....有機會出任新的法務部長
學歷
司法官訓練所司法官第17期結業
國立台中師範學院畢業
民國67年律師高等考試及格
民國67年司法官特考及格
經歷
台南地方法院法官
台中地方法院法官
士林地方法院法官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法官
台中地方法院簡任庭長
第12、13任彰化縣縣長
挑法務部長 看誰願簽槍決令
【聯合報╱記者蕭白雪、林新輝、程嘉文/台北報導】 2010.03.13 05:07 am
王清峰因為不執行死刑而辭官,諷刺的是,反而加速死刑的執行;新任法務部長「願意執行死刑」成為重要條件,上任後的第一道難題就是執行死刑;在判決確定的死囚中,是要一次槍決四十四人,還是挑選惡性最殘忍,或是判決確定最久者?四十四名死刑犯誰會被開第一槍?
行政院長吳敦義昨天在立法院答復立委黃昭順質詢時,明確提出新任法務部長人選的條件,他表示,台灣是法治國家,依法行政「絲毫不能猶疑」,未來徵詢新任法務部長人選,一定會把「依法行政」列入考量。
針對王清峰表示「要我殺人我辦不到」,吳敦義答復立委李慶華時強調,三審定讞的死刑犯,如果走完所有法律程序仍沒改變結果,同時也沒有爭議,「法務部從簽准到執行都不是殺人。」
國民黨立委吳育昇發聲明稿指出,繼任的法務部長必須依法簽署執行死刑,並在今年底完成執行。明年建國一百年,若政府宣布減刑甚至特赦受刑人,減刑或特赦範圍不能包含這四十四名定讞的死刑犯,以維司法公信,伸張社會正義。
目前傳出的法務部長可能人選包括:司法院秘書長謝文定、最高檢察署代理總長曾勇夫、台灣高檢署檢察長顏大和、司法官訓練所所長林輝煌;國民黨考紀委員會主委阮剛猛、海巡署副署長王崇儀曾擔任司法官,也被認為是黑馬。
馬總統愛用學者,法界也點名,中研院法律研究所主任湯德宗、政治大學法律系教授劉宗德,是可能人選。昨天法界人士議論紛紛:這些人選當中,誰願意簽署第一張「死刑執行令」?
目前待執行的死刑犯,黃春棋、陳憶隆最早定讞,是否第一個槍決?曾被法務部前部長施茂林簽署執行令的鍾德樹,會不會「優先」執行?或是劫財殺害五條人命的管鍾演?吃人肉的「殺人魔」陳金火?還是一心求死的死刑犯就先執行?
四十四名死囚接下來的日子,在獄中都忐忑不安,誰會成為新任法務部長下令開槍的第一人。
星雲:造因不受果報 不合天理
【聯合報╱星雲/南華大學創辦人】 2010.03.13 05:24 am
前天,我因接受香港大學名譽博士學位前來香港,昨晨在港獲知法務部長王清峰,因主張廢除死刑而請辭下台,不禁有感。
關於死刑的存廢,多少年來社會各界的看法,見仁見智,各執所是。人道主義者,主張廢除死刑。當然,死刑雖免,活罪也是難受;用活罪代替死刑,也不能不算是一種懲罰。只是站在佛教善惡業報的觀點,所謂善和惡,中間的地帶,還是有很多討論的空間。
所謂死刑,它是對於受刑人所作惡事的懲罰。然而一個人做了什麼樣的惡事,應該被處以什麼樣的刑責,兩者之間也要符合對等的原則,才有所謂的公平、公正;如果為了懲惡罰錯,一概以死刑來處理,也非究竟。
例如,我在童年的時候,看到有人被蚊子叮咬,即刻就一巴掌把蚊子打得粉身碎骨。我覺得人類對蚊子的刑罰,未免過重!因為牠只吸你一滴血,罪不致死,你卻要牠用一條命來報償,實在是太過嚴苛了。所以我過去的童心,就跟蚊子開個玩笑,牠來叮我的手臂,我就把手臂的肌肉夾緊,箝住蚊子的嘴,牠就無法飛走,我再用手去碰牠,牠就恐慌、畏懼,牠也無可奈何。大概一、二分鐘之後,我還是把牠放了,我覺得已經給牠應有的懲罰了。這是我童年時對於賞罰平衡的觀念。
記得廿多年前,蔣經國先生主政的時代,在台北街頭發生過一起飛車搶案,一位機車騎士搶了一位婦女的數萬元。蔣經國先生聞後大怒,二、三天內就把這名年輕人判處死刑槍決。這樣的案例實在有失公平,因為基本上,一條生命不是數萬元的價值。雖然蔣經國先生是為了台灣社會治安,希望藉此以儆效尤。但後來台灣的搶劫案件並沒有減少,反而死刑的殺戮愈多,鋌而走險的人也為數增加,可見死刑並不能完全嚇阻犯罪的發生。
不過,「亂世用重典」雖然不一定能收到遏阻犯罪的效果,但廢除死刑,在佛教的因果法則上,也是無法成立的,因為「如是因,招感如是果」,造因不受果報,也是於理不合。因此,我們可以希望減少死刑,儘量不用死刑,而改用其他方法來代替死刑,但不主張廢除死刑。
我雖然大致贊同死刑不可以輕易動用,刑法也不一定都要人抵命,而可以採取關閉、隔離、苦役、勞工、改造、教育,何必一定要用死刑呢?
但是,有一些惡性重大的人,玩弄人命,逼人致死,甚至殺人無數。如此「有其因,必有其果」,如果全部廢除死刑,那麼許多被殺死的人難道就該死,而殺人者卻該活?這都有失因果公平的道理。
說到因果,日本早期有位楠正成將軍,因受冤枉而被處死刑。受刑後在他的衣服上留下五個字:「非、理、法、權、天」。意思是說,「非」不能勝過「理」,「理」不能勝過「法」,「法」不能勝過「權」,有權力的人可以改變法律,但是「權」卻無法勝過「天」,「天」就是因果的法則。
我們的社會,是依法律來維護社會秩序,法律對社會及大眾都是很重要的。然而在「非、理、法、權、天」五項之中,法律並不究竟,像心中的罪惡,法律無法制裁,內心的牢獄,法律也不能將之去除;唯有在因果的理則之下,才有公平可言。
坦白說,在刑罰上,像過去台灣曾發生重大的白曉燕案、陸正案,死刑要用在殺人者死上,這才是符合因果的法則。如果其他的罪行,可以考慮其他的刑罰,不一定以死刑來判決。以此意見,告知於各方友道,在未來的司法裡面,能值得參考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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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非成敗誰先覺 進退存亡我自知
"Anyone can be a millionaire,but to become a billionaire,
You need an astrologer."—J. P. Morg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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