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應:
呵呵
站長所提是對的
除非「化名」/「筆名」可普遍知道是指某人
各國法律不同吧,也許在馬來西亞的確如 Wilson 所說是如此
至於在台灣,我只能說我印象中是「要具名」才算誹謗
時代在演進,法律的見解也會不同,我就很歡迎飯春花網友提出他更具體的解釋
反正文章已經封了,不會刪除,證據也都保留著,誰要對誰提告,我都會配合辦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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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務區內的文章我一定讀。而其他板面文章我甚少閱讀。
因此,若有事聯絡指教,麻煩請至站務區內貼文,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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