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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5618 - 2007-02-17 05:44:43
Re: 吵這種事很無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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潛龍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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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 2006-06-05
文章數: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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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
才瞭解到,台灣的司法辦案人員是以網路暱稱等同本人論定!
根據網路民事法律--侵權行為,人民雖有言論自由權, 但若在網路上發表足以毀損他人名譽的言論,將可能觸及以下刑責: 1. 普通誹謗罪:意圖散佈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
看來如果遊戲要追究的話 jasonwu至少有構成普通誹謗罪喔.. 就算他沒有指出遊戲身分証上的名字....
但 跟據偶和他多年哥兒們的了解 他粉仁慈, jasonwu跟站長會不會收到法院單子, 處理這件事 機率很小, 不過還是要小心「老虎不發威常常被誤以為是病貓」 看人不要只看片面... 尼們還是留意一下年假完, 郵差送來的掛號信
另外, 站長身為一站之大, 日夜操勞管理站務, 辛苦的粉 法律常識, 剛好也借這件事加強一下吧 一站之大的一言一語, 誤導了網友, 也不好喔!
回應:
誹謗罪的構成要素必須指名道姓,此事並沒有「指名道姓」,在法律上很難構成誹謗罪
尼這句話指的是中華民國法律 還是 豬網的法律 要說清楚點, 偶都被尼誤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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