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ello~無聊先生,今早才發現你回文在此

就我印象中所知(有錯請指證)
行政法裡面對公務員的定義本來就不一致
而刑法理的定義已經是最寬廣的
他會不會符合刑法上的罪並不是取決一個人是不是在公家單位上班
而是他所為的行為是否與公職務相關,
究竟符不符合要看事實,修法前與修法後應該是一致的
至於為什麼實務上為什麼會有不一致的現象
第一個是有些 界限 的解釋上未統一
第二個是一些比較早期的法律界的人未再去進修
所造成的,這些現象也會慢慢改進
無聊先生,從你的回文可以感覺出你是一個很有正義感的人
法律是法律道德是道德 如果他不符合道德但是還未到達
法律上應該懲罰的時候 那就是不符合 不應該去破壞法律上的秩序
如果他不符合刑法可以用行政法.其他的規定甚至其他非法令的手段來制裁他
法律是底線也很寬廣所以需要去解釋這也是他的本質
事實上人們的秩序是不可能訴諸於法律的,幾乎都是靠道德在維持
問題就是出在人,有可能規定得很完整但去不去使用他
有可能根本不用去規定但是保持良好的秩序
因為人的利益.包庇.與膽怯照成真理被淹沒
這都是因為從小到大累積的教育的影響
如果一個累積很多惡的醫生也不可能去上了一堂醫生倫理而改變
當你身邊都是這種人的時候怎麼辦 那要很有智慧很有勇氣還要力量大於他
不然只能志不同不相為謀或是見風轉舵了
很高興與你分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