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文,本擬回於紫微斗數板,因無關於命理!
故回貼於此文之下。
原貼來源處:
趙意外 主要說明,新、舊刑法中,醫生在法律上的利益角色認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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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法,公立醫院的標準認定是屬於準公務人員資格的。
新法,公立醫院的認定標準同一般私人醫師。
這個問題,主要是解決長久以來一直『無解』的收紅包問題!
在刑法上,公私立之醫生認定標準不一致,所以常見此可以彼不可以。
就刑法標準而言,醫生和病人之間的利害關係,只要不存在『借貸』關係,則彼此間的金錢
往來,屬私人禮儀(如紅、白包之禮儀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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閒言跳過,醫者之醫術、醫德。
個人是討厭以這樣的角度修法的,因為這會變成醫者公然索賄,反開時代之倒車!
病患為感激醫者之醫術而餽贈之行為,在社會中流傳已久。
不思禁絕和導正此類風氣,反為此大開方便之門!
真的是,難以言喻。
難道,就真的只能照官員所說的那樣:醫生公然索取紅包,現在只能受到道德譴責、公議而已。
法已難以約束、管理?
(以上若有誤,煩請補正!這裡只針對公立醫院之醫生之準公務人員資格去除說明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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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概:
個人姐夫,在前幾個月時在台北某大型私立醫院檢查時,醫生說:只是更年期的症候而已。
休息一段時間就沒事了。
結果?二星期後,因一直持續萎靡不振的樣子,在鄉下的小醫院被診斷出肺結核;至彰化大
型醫院複驗得同樣結果。
現在?在私人的療養院隔離治療中!
這就是現在的醫生?如是,那真是病人的悲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