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繼承權拋棄之自由及方法
見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條:
「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二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並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 法定繼承人及其順序
見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要辦趁快 不要等到寄存証信函
見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條:
「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二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並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 法定繼承人及其順序
見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要辦趁快 不要等到寄存証信函

前一個議題
索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