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流孽緣億萬富翁留下一筆“糊塗賬”
1994年11月21歲的廣西貴港姑娘譚琴來到廣東惠州打工,一個月後,懂得駕駛技術的她成了億萬富翁陳建華所開公司的一名貨車司機。
由於漂亮活潑,開車技術又好,譚琴深得陳建華喜愛。1997年7月,陳建華把她調到身
邊為其專職開車,並讓她負責周末到廣州某貴族學校接送其3個子女回家的任務。為了用車方便,陳建華讓譚琴住在自己家的4樓,與他的家人同吃同住。
隨著時間的推移及交往的加深,陳建華不知不覺地已把譚琴視為知己,有意無意地同譚琴說過很多知心話。從陳建華口裏,譚琴了解到老板與妻兒關係不睦,雖然有錢但活得並不開心。
1998年6月,譚琴回到廣東江門與男朋友區強登記結婚,但婚後第二天就離開區強回到了陳建華身邊,此後就再也沒有與區強一起生活過。
也許是日久生情,此時的陳建華與譚琴已由相互的同情演變成了戀情。年齡上的巨大差異,絲毫沒有影響這一對“老夫少妻”的甜蜜生活,兩人由偷情發展到同居。這期間,譚琴尚未與區強離婚。為了避免日後麻煩,陳建華親自出面與區強私了,懇求區強與譚琴離婚。面對無可挽回的事實,區強只得忍痛割愛。於是,1999年1月,在法院的調解下,譚琴付給了區強1‧8萬元作為補償,結束了這份短暫的婚姻。
1997年7月,譚琴發現自己懷孕了,老來得子的陳建華聞之十分興奮,立即讓譚琴辭了工作,把譚琴安排住在深圳龍崗紫薇花園的豪宅裏,安心養胎,並先後高薪聘請數名保姆悉心照顧譚琴的飲食起居,對其呵護得無微不至。
2000年2月5日,譚琴在深圳龍崗中心醫院早產,生下一女,取名譚小麗。由於是非婚生女,作為當地商界名人的陳建華當時因不想讓外人知道自己與譚琴的非法同居之事,沒有在譚小麗的《出生醫學證明》上的“父親”一欄裏填寫自己的名字。為了不讓外人特別是妻兒知道自己在外包“二奶”,陳建華請人辦了一張區強的假身份證,並在譚小麗的《出生醫學證明》上填寫了譚琴的前夫區強為其生父的內容。
2002年4月中旬,身體不適的陳建華仿佛有種不祥的徵兆,遂急著要立份“遺囑”,準備把自己的一輛價值六十多萬元的奔馳轎車分給沒有名份的“妻子”譚琴。但譚琴認為,人活得好好的就立“遺囑”不吉利,因而極力反對。沒想到,4月22日,陳建華因肺TB在汕頭市第三人民醫院突然死亡,一個字也沒有留下。
頓然間,2歲的女兒沒了父親,母女倆失去了生活來源。譚琴只好將紫薇花園的房子拿出來出租,並開始四處尋找工作,但多日過去,伴隨她的總是失望和失落。6月5日,女兒突然生病住院,但因為沒有錢又不得不回到家中,看著瘦弱的孩子,譚琴哭了。
由於長期相處,譚琴對陳建華的財產已了如指掌,深知陳建華在廣東就擁有數家公司、工廠,還有房產、車輛及其他投資,財產過億元。譚琴認為譚小麗作為陳建華的非婚生女,依法應享有婚生子女一樣待遇,理應作為第一順序的繼承人繼承父親陳建華的遺產。抱著這種願望,譚琴試圖與陳建華的家屬協商,但遭到陳建華母親、遺孀以及3個婚生子女的拒絕。
無奈之下,譚琴以監護人的身份,於2002年6月11日上訴至廣東惠陽市法院,請求確認譚小麗的繼承人身份並參與陳建華遺產的分配。涉案遺產價值約為1680萬元,譚琴認為譚小麗依法應分得160萬元。
惠陽市法院受案後,在法定期限內將訴狀副本送達給了作為被告的陳建華之妻陳惜珠、之母肖亞巧、之女陳燕茹和陳淑茹、之子陳小龍等5人。上述被告人在答辯時眾口一詞地否認譚小麗是陳建華的私生女。身份訴爭“隔代鑒定”闖入法律盲區
2002年8月8日,一個非常吉利的日子,譚小麗訴陳惜珠、肖亞巧、陳燕茹、陳淑茹、陳小龍遺產繼承一案,在惠陽市法院公開開庭。然而,時辰雖好,但庭審並不順利。法庭上,雙方唇槍舌劍,硝煙彌漫。
爭議的第一個焦點:譚小麗是否為陳建華的非婚生女?
譚琴認為:“雖然譚小麗的《出生醫學證明》上載明生父是區強,但事實上,區強在1998年6月1日與我結婚後,婚後第二天我就離開他回到陳建華身邊繼續開車,有許多證人可證明這一事實。並且按常理推算,從1999年1月7日區強與我離婚,到2000年2月5日譚小麗出生,時間也長達13個月。因此,譚小麗不可能是區強與我的結晶。”譚琴在法庭上還出具了3個保姆關於她與陳建華同居並生一女取名譚小麗的許多證人證詞、陳建華與譚琴、譚小麗“一家三口”的諸多生活照片、陳建華為譚琴購買物品和代繳相關費用的書面憑證等間接證據。譚琴滿有把握地說:“諸多間接證據已形成鎖鏈,相互印證,據此可推定陳建華就是譚小麗的生父。”
面對原告譚琴的“證據鎖鏈”,億萬富翁的親屬們不屑一顧,5名被告引經據典進行反駁:“根據世界各國包括我國在內的多數國家普遍遵循的婚生子女推定及非婚生子女認領的原則,譚小麗應舉證證明其為陳建華之非婚生女之事實。譚小麗並沒有提交這方面的確鑿證據,其向法院提交的惟一直接證據即《出生醫學證明》,載明的生父是區強而不是陳建華。由此表明譚小麗與陳建華沒有任何關係。至於陳建華與譚琴、譚小麗合影的生活照片、陳建華為譚琴代購物品代繳相關費用的憑證、證人關於陳建華與譚琴同居生活的證詞等間接證據,僅能證明譚小麗出生前後的部分生活狀況,而並不能直接證明譚小麗是譚琴與陳建華性交而受孕所生這一關鍵事實,因而無法認定譚小麗與陳建華之間存在親子關係。”
在訴訟過程中,譚琴多次提出申請,要求進行親子鑒定。她說:“由於生父陳建華已死,因而有必要抽取陳建華婚生子女之血樣以供鑒定。”
“不!”億萬富翁的3個子女立即反駁:“親子鑒定的雙方是‘父母’及‘子女’,只有父母子女間的鑒定才是親子鑒定,這是各國醫學界和法律界公認的基本事實。而譚小麗要求陳建華的婚生子女提供血樣以供鑒定聞所未聞,陳建華的婚生子女在法律上也沒有這個義務。”
“隔代鑒定”闖入了法律盲區,令主審法官們措手不及。權益衝突三次裁決亦真亦幻難取捨
譚琴日夜盼望著法院還給她的女兒一個“身份”。但她等來的卻是:“你的女兒不能確定父親是誰。”2002年8月13日,惠陽市法院作出(2002)惠陽法民初字第388號民事判決,駁回了譚小麗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8010元也判令由譚小麗承擔。
法院裁判的理由是:因陳建華已經死亡,無法與譚小麗“對質”,從譚小麗提供的證據來看,證明效力最高的應是《出生醫學證明》,而該證明上寫明譚小麗的生父是區強、生母是譚琴。《出生醫學證明》是根據《母嬰保健法》製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依法當然採信。譚小麗提供的其他證據不能否定《出生醫學證明》的效力,不足以認定譚小麗就是陳建華之非婚生女。根據《民事訴訟法》“誰主張、誰舉證”之原則,譚小麗對其主張因不能提供有效證據予以證明,故其訴訟請求無法支持。
一審判決送達後,譚琴倍感委屈。她無意中細細端詳孩子的《出生醫學證明》,突然眼睛一亮,她發現“父親”區強身份證號碼是胡編亂造的,而且當時偽造的區強的身份證上使用的照片也非區強本人而是譚琴的親弟弟。這些足以證明《出生醫學證明》記載的內容是虛假的。
更令譚琴高興的是,危難之際,僅有“一夜情”的前夫區強也從外地趕到惠州市中級法院幫她作證,證實譚小麗不是他與譚琴所生。他對法官說:“我對天發誓:從1998年6月2日即結婚第二天開始,就一直未與譚琴發生過性關係,我願意抽血和孩子進行鑒定”。
有了以上新的證據,譚琴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惠州市中級法院。惠州中院審理認為:惠陽市法院的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且遺漏了當事人,可能影響案件的公正審理。2002年12月25日,遂作出(2002)惠中法民一終字第257號民事裁定書,撤銷原判,發回重審。
2003年3月8日,惠陽市法院重組合議庭重審此案。2003年3月27日,惠陽市法院作出(2003)惠陽法民初字第101號民事判決書,再次判決“駁回原告譚小麗的訴訟請求”。理由是:譚小麗在提出血親鑒定申請時,法院已以書面形式通知億萬富翁的婚生子女們,但他們不同意抽取血樣進行鑒定。本案屬民事糾紛,被告作為原告的相對方,在法律上沒有協助原告舉證的義務,法院亦不能強制抽取其血樣以供鑒定。譚小麗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為陳建華非婚生女之事實,故其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其提出的確認其繼承權並參與繼承陳建華遺產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在得知結果走出法院時,譚琴抱著孩子沖上法院的4樓準備往下跳,被法警和律師及時攔住,勸她不要做傻事。她下了樓,突然看到了陳建華生前準備送給自己的那輛奔馳車,一時控制不住自己的情緒,沖上去將前面的擋風玻璃砸得粉碎。
兩次敗訴對譚琴的打擊是沉重的。漫漫長夜裏,她摟著女兒,淚水一遍又一遍打濕了枕巾。三歲多的小麗尚不能理解“死亡”的含義,常常纏著媽媽問:“爸爸到哪兒去了?”譚琴痛下決心,就算傾家盪產也要為女兒討個“名份”。
譚琴再次向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2003年9月上旬,惠州中院仍在審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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