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不拉多大大po的這個案件有點小棘手...
因為是發生在中國的case不是臺灣的...
所以在用「法」上...就有所不同>但是這個在台灣是有解的^^
首先,為了要繼承遺產..在台灣所認定之第一順位
當然是「配偶」和「直系血親卑親屬」(就是子女)
但是在直系血親卑親屬上又要去區分「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囉
也就是「正式婚姻下所生之子女」和「無婚姻關係下所生子女」
就拉大這案子主角來說,應該是「非婚生子女」
所以,如果單從這一點要向法院請求確認親子關係而得到遺產繼承人之地位
自然非得要透過DNA來證明,也自然會遇到該案的「卡點」
1.親生父親早已入土為安,自然不能開棺取檢體吧。(法院不可能允許,因為是民事案件)
2.從其他同父異母的兄弟姊妹下手,從拉大的文案裡也不可行。
(這一點在台灣也是要爭議一下的,這牽涉到民事訴訟法上的問題,劣者修養尚淺也非專攻民事法故暫不表)
所以文中主角自然要承擔「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的風險...
但是,在台灣民法裡,規定有
1. 受胎期間生父與生母有同居之事實者。 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得請求其生父認領為生父之子女
2. 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
所以,從上面兩條來推論本案中譚氏所生之女,應可以透過受有陳建華氏之養育,而 視為 (這一定要是視為,如果是推定,那連我都真的要為譚女抱頭痛哭,因為在法律上推定是可以在反證推翻的>這樣就可以讓這孤兒寡母分得遺產囉...
唉...人之所以可憐,就是不悟啊...
七情六欲,哈哈...
我不曉得這樣對譚氏母女、陳建華氏遺族到底公不公平...
也懶得去歸罪陳建華...
我的重心還是放在最無辜的譚小麗身上,在這案子裡她失去的是父愛
這是無法回復原狀的,所以,只好用金錢來彌補這些...希望她能快樂成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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寒不在身在心
痛不是體是意
心寒意痛能悟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