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法律的典型另類判決。台灣也抄上了。
這是律法制度問題。其實我個人覺得來個慈濟抓錯辯論重點。
因為他是譭謗罪是吧。*沒有看清楚新聞。。也不在台灣。。
我個人認為他必須在別人控訴他譭謗那兩秒過後﹐立即更改聲明。而且是道歉聲明那種。
意味把關鍵字改為另外字體﹐但是故事原文刊出。這口鳥氣不吐不可以。
那個醫師一定要用盡一切方法起訴他。隨便加他一個罪名。
第一解決方案。
起訴不成功﹐拆他。
登全頁廣告﹐道歉啟事﹐原文報導。*互聯網力量不夠﹐要報紙。
抬頭寫對哪一個人*全名﹐身份證號碼﹐地址完整列出。*這樣才不會發生錯誤對號入座的事情。。
說故事原文﹐把關鍵字體改正為正確的。
並且對于被罰款的事情表示個人無力償還。*如果他本人吞了太多錢﹐立刻清光。基本上法庭是不會逼人破產的。
這廣告連登七天。一個星期一次。
包他引起社會真正同情﹐但是我不得我提醒的是﹐道歉啟事其實僅僅意味道歉而已。可不是毀壞他人名譽﹐而且也不是精神傷害他們耶。
我可以擔保他們無地自容。
他們起訴人莫過于是名譽和金錢。這次不行了﹐還不糟糕。
第二解決方案。
把這口氣吞下下丹田化掉。既然出家了﹐什麼都化掉。別人怎麼做也就算了。反正出家人四大皆空﹐名利不重。
基本上沒有第三個﹐如果又想討回一個公道或者一口氣﹐但是又不想做小人行為﹐我個人認為最好用第二解決方案。
這樣就好了。

我個人認為那一個起訴人應該感謝上帝我不在台灣那裡﹐不然他會有大麻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