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貼者: 魯夫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一條
國家統一前,為確保臺灣地區安全與民眾福祉,規範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之往來,並處理衍生之法律事件,特制定本條例。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第 9-1 條
臺灣地區人民不得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
違反前項規定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者,除經有關機關認有特殊考量必要外,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及其在臺灣地區選舉、罷免、創制、複決、擔任軍職、公職及其他以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所衍生相關權利,並由戶政機關註銷其臺灣地區之戶籍登記;但其因臺灣地區人民身分所負之責任及義務,不因而喪失或免除。
這條規定住在臺灣地區人民【不得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一旦【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就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及其在臺灣地區選舉、罷免、創制、複決、擔任軍職、公職及其他以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所衍生相關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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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依照憲法,大陸地區人民的國籍不是外國,故不能適用【國籍法】,只能適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民進黨政府對於法律位階的概念真是有夠差的
蟾蜍黨一堆律師,你覺得他們不知道嗎?台毒違憲牠們不知道嗎?當然是故意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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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實觀照:不帶預設立場地去傾聽,爬梳人事物的脈絡覺察真相
預設立場就是一個人的偏好和信仰,無法改變它的溝通終將無效
如實觀照:不帶預設立場地去傾聽,爬梳人事物的脈絡覺察真相
預設立場就是一個人的偏好和信仰,無法改變它的溝通終將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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