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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隨緣自得(本名:陳登清)恐已觸犯刑法誹謗罪 #2150787 - 2021-11-13 17:5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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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v class="ubbcode-block"><div class="ubbcode-header">張貼者: Tears Everyday</div><div class="ubbcode-body">法律基本常識<br />刑事訴訟法明訂告訴期限是六個月<br />若此刻起算2021年5月中以前的案<br />都已經超過六個月喪失告訴權<img src="<<GRAEMLIN_URL>>/smile.gif" alt="微笑" title="微笑" height="17" width="17" /> </div></div><br /><a href="https://www.vac.gov.tw/cp-2196-35476-1.html" target="_blank">https://www.vac.gov.tw/cp-2196-35476-1.html</a><br />「(二)又所謂「知悉犯人之時」,依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919號判例所揭:「確知犯人之犯罪行為而言,如初意疑其有此犯行,而未得確實證據,及發見確實證據,始行告訴,則不得以告訴人前此之遲疑,未經申告,遂謂告訴為逾越法定期間」之意旨,係以確實知悉何人犯罪之時,開始起算6個月之告訴期間。<span style="font-weight: bold"><span style="color: #FF0000">如犯罪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者,其6個月之告訴期間,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最後一次行為或行為終了之時起算。</span></span>而所謂「得為告訴之人」係指有權告訴之人並得為告訴時,始屬得為告訴之人(臺灣高等法院88年度交上易字第26號裁判要旨參照)。」<br /><br />大師PO文往往引用很多連結,那些連結我都沒計算。最近幾個月,他所引用的連結,裡面的當事人,不管是幾年前的受害者,按照上述法院解釋,都還在「知悉犯人之時」的6個月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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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始,無終。只是從,上個世紀蛇年馬月至今,拜訪過這個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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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緣自得(本名:陳登清)恐已觸犯刑法誹謗罪 寂寂蕩蕩 2021-11-13 15:32:06
Re: 隨緣自得(本名:陳登清)恐已觸犯刑法誹謗罪 依法不依人 2021-11-13 16:08:00
Re: 隨緣自得(本名:陳登清)恐已觸犯刑法誹謗罪 寂寂蕩蕩 2021-11-13 16:20:48
Re: 隨緣自得(本名:陳登清)恐已觸犯刑法誹謗罪 冬日孤火 2021-11-13 16:33:36
Re: 隨緣自得(本名:陳登清)恐已觸犯刑法誹謗罪 依法不依人 2021-11-13 16:46:56
Re: 隨緣自得(本名:陳登清)恐已觸犯刑法誹謗罪 寂寂蕩蕩 2021-11-13 16:5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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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隨緣自得(本名:陳登清)恐已觸犯刑法誹謗罪 Herkules 2021-11-13 17: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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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隨緣自得(本名:陳登清)恐已觸犯刑法誹謗罪 依法不依人 2021-11-18 15:50:13
Re: 隨緣自得(本名:陳登清)恐已觸犯刑法誹謗罪 Tears Everyday 2021-11-13 17:21:42
Re: 隨緣自得(本名:陳登清)恐已觸犯刑法誹謗罪 寂寂蕩蕩 2021-11-13 17:51:20
Re: 隨緣自得(本名:陳登清)恐已觸犯刑法誹謗罪 隨緣自得 2021-11-22 02:09:49
Re: 隨緣自得(本名:陳登清)恐已觸犯刑法誹謗罪 隨緣自得 2021-12-15 08:30:57
Re: 隨緣自得(本名:陳登清)恐已觸犯刑法誹謗罪 尖叫孬塞福 2023-10-07 15:5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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