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真要談法律問題的話,我覺得也應該是涉嫌觸犯公然侮辱罪,誹謗罪應該指的是虛構事實故意損壞別人名譽的罪行吧。他好像也沒虛構什麼事實吧。不過無論是誹謗還是公然侮辱也都是告訴乃論。
第二編 分 則 第二十七章 妨害名譽及信用罪(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
第309條(公然侮辱罪)
﹝1﹞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2﹞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310條(誹謗罪)
﹝1﹞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2﹞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3﹞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你搞錯了,「公然侮辱罪」是指不涉及敘述事實的言語謾罵、動作或文字圖畫。例如,問候他老媽和歪掉的下體,罵他豬狗不如、王八蛋、畜生。
「誹謗罪」是虛構事實,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例如,到處宣傳我是社會邊緣人、精神病患、假醫師、假企業家,但實際上我不是社會邊緣人、不是精神病患、不是假醫師、不是假企業家。所以刑法第310條第3項才會說:「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