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這兩起兒童割喉案來說,我個人認為加害者必須死,才算公道。
我的用辭是"公道"。公道每個人標準不同,大約是合情與合理的意思,不一定合法。
但換個角度想,當你把這案件拿去問耶穌、釋迦牟尼、或蘇格拉底、甚至孔子等人,我相信這些人的"公道"不見得和我們一樣。
我認為耶穌和釋迦牟尼會支持廢死,但蘇格拉底與孔子會支持死刑。
我敢說,我們絕大部分反廢死的國民,一來要求公道,二來是要安全感--即死刑的遏阻功能。
死刑可能有遏阻犯罪的功能,但功能有多強?這真的很難說。
死刑的國家與廢死的國家,犯罪率差多少?老實說,差不多。
難道只有死刑與監禁兩種選擇而已嗎?為什麼我們不考慮身體刑呢?就像新加坡與回教國家使用的一樣啊...
終身監禁加上身體刑,不知道這個方法能不能讓諸位反廢死的一方接受?
我們剁掉加害者的手或腳,刺瞎加害者的眼睛,或者破壞聽覺,或者閹掉,然後仍然讓他們活著,好終身來體會殘廢的痛苦,這能不能讓他們免除死刑?
或者再加碼,每年執行一次新加坡的鞭刑,直到終身,這樣來換取死刑,大家覺得怎樣?
假如有什麼理由讓我支持廢死,那就是這個了--以牙還牙,必須讓加害者用一輩子來感受這些受害者與家屬們的痛苦。
這應該比死刑更有遏阻力吧?
想要有遏阻功能,就必須狠下心來建立恐怖平衡才對!
大家覺得呢?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但求 身似彩雲常伴月
卻是 心隨碧草不由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