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遣散費>>
你這應該不是勞退新制的問題吧,,那是退休耶^^,底下意見可參考...
用<非自願離職>,公司就應該給遣散費(包括未休之特休、遣散費、預告工資)
勞基法遣散費分成兩種,一種是舊制另一種則是新制。
舊制
每滿一年有一個月遣散費,未滿的部分按照1個月計算(若薪水30000/12*7=17500)
新制
每滿一年有半個月遣散費,不滿的是照比例算(若薪水30000/12*7*0.5(新制)=8750)
預告工資: 雇主必須提前通知員工資遣時間,其規定如下:
依照勞基法第16條規定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 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 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 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
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既然是非自願離職,在離職證明上,需表明是依據勞基法第幾條遣散,方可領失業給付。
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
、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
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每年應依左列規定
給予特別休假:
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七日。
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十日。
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十四日。
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遣散費是免費的喔!免開扣繳憑單,免代扣所得稅
依規定: 遣散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三十日內發給
非自願離職證明,為申請失業給付應備文件,依<勞動基準法第19條>規定,您有權請求開給,老闆不得拒絕。
老板不開離職證明給我怎麼辦?
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九條規定,您有權請求開給「非自願離職證明」,老板不得拒絕,否則,您可以依勞動基準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向當地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申訴,老板會被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勞基法第79條)。
最後~~堅持,不要認輸,去勞工局網站寫申訴書,,給他難看歐^^
(適用行業之範圍)
本法於左列各業適用之:
一、農、林、漁、牧業。
二、礦業及土石採取業。
三、製造業。
四、營造業。
五、水電、煤氣業。
六、運輸、倉儲及通信業。
七、大眾傳播業。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
依前項第八款指定時,得就事業之部分工作場所或工作者指定適用。
本法適用於一切勞雇關係。但因經營型態、管理制度及工作特性等因素適
用本法確有窒礙難行者,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行業或工作者,不
適用之。
前項因窒礙難行而不適用本法者,不得逾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以外勞工
總數五分之一。
編輯者: 不來不去 (2009-06-11 10:40: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