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道你們是打哪一條官司
依剩餘財產請求權
男結婚前財產A 男離婚時財產B 男繼承的財產C B-C-A=D
女結婚前財產E 女離婚時財產F 女繼承的財產G F-G-E=H
女方可要求財產(D-H)/2-----這是一定可以拿到的 只要提出通常勝訴
如果不小心女比男的財產多那要小心了
謝謝大大指點...
阿姨的老公粉有錢,現在是要打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民法好像沒啥強制力,所以...真的沒有辦法拿她老公的一半財產嗎?!
阿姨也很可憐因為這個老公有錢(只給家用)但她要自己工作負擔自己生活所需(我形容她是富門窮人)。
她可以能到拿到足夠下半生開銷的費用嗎? 
能贏官司嗎?
請各位大大指點 但依民法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之規定,妻可對夫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亦即夫或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取得而現存之原有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不在此限。
公式如下:
(夫在婚姻關係存續中有償取得(如薪水、承攬報酬...)的原有財產-婚姻關係存續中的負債)+(妻在婚姻關係存續中有償取得(如薪水、承攬報酬...)的原有財產-婚姻關係存續中的負債)/2
若妻在婚姻關係存續中並未外出工作,亦得對夫請求其婚姻關係存續中有償取得原有財產之半數,本規定乃民國七十四年六月三日修法時所增訂,其立法意旨,在於貫徹男女平等原則,因夫在外工作或經營企業,妻在家操持家務、教養子女,備極辛勞,使夫得無後顧之憂,專心發展事業,其因此所增加之財產,不能不歸功於妻子之協力,則其剩餘財產,除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外,妻自應有平均分配之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