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可以問你一下嗎??
你們香港,,民事訴訟的程序或是刑事訴訟的程序,,
還是陪審團制嗎??
因為我在想,,你們主權回歸給中國大陸以後,,不曉得司法體制
有沒有改變???
不過,法官或著是陪審團的心證,,才是你要把握的...why??
because,法官或陪審團的決定,才是審判的最後終點,,
固然你想知道運氣,也是可以,,但你知道我國前總統事件嗎??
因此,在法律程序上,我希望你還是先模擬程序上的辯答以及相關事證
的技術性提出,,藉以有效左右法官或陪審團的心證,,
祝福你^^
你們香港,,民事訴訟的程序或是刑事訴訟的程序,,
還是陪審團制嗎??
因為我在想,,你們主權回歸給中國大陸以後,,不曉得司法體制
有沒有改變???
不過,法官或著是陪審團的心證,,才是你要把握的...why??
because,法官或陪審團的決定,才是審判的最後終點,,
固然你想知道運氣,也是可以,,但你知道我國前總統事件嗎??
因此,在法律程序上,我希望你還是先模擬程序上的辯答以及相關事證
的技術性提出,,藉以有效左右法官或陪審團的心證,,
祝福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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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篇第八章(刑罰之酌量}第57條: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
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一、犯罪之動機、目的。二、犯罪時所受之刺激。三、犯罪之手段。
四、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五、犯罪行為人之品行。六、犯罪行為
人之智識程度。七、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八、犯罪行為人違
反義務之程度。九、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十、犯罪後之態度。
{{同法第二章刑事責任}}..
第11條之刑法總則之適用範圍:
<本法總則於其他法律有刑罰或保安處分之規定者,亦適用之.但其他
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
第16條之法律錯誤:
<除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外,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但按
其情節,得減輕其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篇第八章(刑罰之酌量}第57條: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
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一、犯罪之動機、目的。二、犯罪時所受之刺激。三、犯罪之手段。
四、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五、犯罪行為人之品行。六、犯罪行為
人之智識程度。七、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八、犯罪行為人違
反義務之程度。九、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十、犯罪後之態度。
{{同法第二章刑事責任}}..
第11條之刑法總則之適用範圍:
<本法總則於其他法律有刑罰或保安處分之規定者,亦適用之.但其他
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
第16條之法律錯誤:
<除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外,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但按
其情節,得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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