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在台協會已說明,如果構成「視為放棄永久居留權」的行為態樣,"可能"將構成失去永久居留權的「要件」,之後必須接受移民法庭裁決是否仍擁有美國居留權。因此,馬英九所說其實只是構成要件,而如果還沒有經過法庭裁決失效,綠卡當然就是有效。因此綠卡失效只有兩條路,一是填寫I- 40 7表主動放棄,另一則是構成要件之後經移民法庭裁決失效。
只要你能掰個還說的通的理由給美國移民法庭聽,例如說要照顧孤苦無依的母親之類的,或是非移民簽證是其他人代辦的,美國移民法庭"不一定"會裁定綠卡失效
只要你能掰個還說的通的理由給美國移民法庭聽,例如說要照顧孤苦無依的母親之類的,或是非移民簽證是其他人代辦的,美國移民法庭"不一定"會裁定綠卡失效
編輯者: podfgk1 (2008-02-18 10: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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