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post個人的一點點經驗,因為二年前幫主管處理類似案件,
才瞭解到,台灣的司法辦案人員是以網路暱稱等同本人論定!
當兩造當事人構成案件時,就如站長所言,網路平台提供者會配合警方辦案!
當時的案件,就是因為ip確認了當事人的身份,對方終於願意道歉和解!
至於原訴者所言網路言論誹謗罪的構成,因為此類案件層出不窮,
如果網路使用者皆能具備良好的網路禮儀,自我約束就能避免這些無謂的困擾。
根據網路民事法律--侵權行為,人民雖有言論自由權,
但若在網路上發表足以毀損他人名譽的言論,將可能觸及以下刑責:
1. 普通誹謗罪:意圖散佈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
2. 加重誹謗罪:以散布文字、圖畫之方式為誹謗之行為,為加重誹謗罪。
3. 公然侮辱罪:公然侮辱人者。
誹謗與公然侮辱罪二者的差別在於是否有舉出具體事實,如未舉出事實而
只做抽象的謾罵,且符合公然的要件時,屬於公然侮辱罪。
還有,小小建議,退一步,海闊天空囉~
就把這件事做個備份,然後當做是個人生旅途上的經歷唄!
新年到了,跟大家說些吉祥的話,祝萬象更新、竹報平安、花開富貴、五福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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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救人苦難是菩薩.給人希望是天使 ~●ashes to ashes & dust to dust
Honor thy father and thy mother,
that thy days may be long in the land
which Jehovah thy God giveth thee.
20080716(exodus 20:12 ASV1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