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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評本次國家律師考題—「律師性格與國家領導」
一評︰「律師的個人性格及主觀意識,無法以道德良心規範約制。」
二評︰「國家領導與律師性格並無正相關係。」
三評︰「律師不一定是國家領導人,領導人不一定是律師。」
四評︰「律師本業其旨不在謀求公共利益,在於謀求利益自己及特定第三者之個人或團體。」
五評︰「國家領導人應由檢察官性格領導,為揭弊除奸,為民伸張公義,懲治貪官污吏,就算國家領導要某種性格,我們寧可要的是檢座性格而非律師性格。」
六評︰「性格本身之優劣良否,不應凌駕憲法、法律規範,而超越法統直接操作國家事務。領導本身具有戕害國家整體利益行為,亦須接受憲法、法律最嚴厲之制裁,務求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罪,才是真正律師所應有之性格,反之不配授予律師職銜,有辱天職。」
七評︰「領導意識未必等同於全民意識,領導性格必然與全民性格相扞格,是故領導人在統攝其權威及行使權利,應超越本身黨派利益及意識,謀求全民之最大利益為前提,堅持國家利益優於政黨利益,若意圖討好各當事人,平息輿論,就是個掮客領導,使國家陷入險境。」
八評︰「律師為其當事人所委任而逕行法律訴訟,爭取當事人應有之權益,是故當律師領導人為全民所咐託成為國家統帥時,須時時刻刻謹記就職誓言,效忠中華民國暨全體國民。律師可以敗訴,再上訴,而領導人政策失敗,就須負下台的政治責任,不該戀棧亦不容逃避,其一言一行為全民之表率,其有百千萬倍之權利,自因加重其百千萬倍之責任,豈可如律師般兒戲,玩玩就算,再接下個案子?」
九評︰「人人皆有機會領導國家,由全民選任當代最優秀之人才,而最傑出者未必是律師,各國憲法亦無明定國家元首須由律師領導,我們只知道當一個國家不須要律師之時,亦是太平盛治之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