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當然是坦白自首從寬囉~幫兇當然不比主謀。
是是是... 全台六萬多位的主謀。
過路君子要小心呀,現在是民主黑暗時代...是非不分的年代呀...
當然,站在你們的立場當然是認定有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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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能會調查報告一、政府預算設特別費的制度存在已久,民國39年以前已為五院院長編列專供其代表機關招待與捐贈之用。41年立法院准行政院在臨時費為部會首長勻支定額之特別費。42年度中央政府預算編製辦法正式編列特別費,而後逐步擴及地方首長及民意機關。
二、特別費應用於因公之招待、餽贈並檢據核銷,不得作私人餽贈與個人津貼之用。但實務上取得原始憑證常有困難,故自民國62年起行政院函示以原始憑證核銷為原則,若無法取得,得由機關首長以領據核銷,但最高以半數為限。惟在實際執行上,最高半數變成月初先領半數,以致發生核銷後之特別費是公款或私款,以及剩餘是否應返還國庫之問題。
三、特別費與特支費有別,前者為業務費,後者為今之「職務加給」,屬待遇之一種。
四、將特別費匯入首長之帳戶,乃配合政府之政策,無所謂之侵占。馬主席88年至94年之間,每年收入有3、4百萬 元,每個月匯20萬元給夫人,來源亦無可議。
五、特別費之執行非必由首長親自為之,亦可由他人或配偶代勞。
六、金錢是替代物,特別費存入首長之甲帳戶,而由其乙帳戶支出,亦屬正常。
七、捐贈本在特別費可支用之範圍。民間需要救濟者多,公益團體亦難獲得政府完全之補助,用特別費捐助需要幫助之個人或公益團體,並無不妥。馬主席市長8年任內公益捐贈高達6,809萬4,910元,遠逾任內以領據支領之1,547萬4,387元之特別費,縱使扣除以競選補貼款捐贈新台灣人基金會及敦安基安會之4,500萬元,仍有2,309萬餘元之餘逾,匯入其帳戶內之特別費已全部用罄,並無任何結餘,實難認其有貪污侵占之故意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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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自
http://www.ma19.net/client/ForumDetail.p...&Page_Num=1從另外一種角度解讀,檢方証明了馬英九的清廉,馬英九的清白不僅沒有受到質疑,而且讓人感到馬英九是一個很高尚的人,如果讓這樣的人當「總統」,台灣的清廉有救,國民黨的清廉有希望。
這次馬英九的「特支費」偵辦方向與陳水扁的「國務機要費」不同,馬英九偵辦方向的重點是不需要領據的一半,每月17萬元,而陳水扁重點偵辦的是需要單據報銷的部分,不需要單據的部分認為他已經全部使用,而沒有任何問題。其結果是,馬英九不需要單據的部分各項支出清楚,符合「制度設計」規定,需要單據部分沒有任何問題,沒有出現私人的物品出現,而陳水扁「國務機要費」卻出現了「嬰兒用品」,証明了馬英九的清廉,陳水扁的貪腐。
民進黨以馬英九為對象打擊國民黨,是他們選錯了對象,將來是搬起石頭要。自己的腳!請問,他們敢保証「四大天王」的「特支費用」比馬英九清白嗎。我大膽地推測,其他人的偵辦重點是需要單據的部分,不需要單據的部分認同已經使用。他們的問題可能出現在需要領據的部分。但權力在民進黨手中,他們可以操縱,可以不起訴、緩訴,而馬英九必須被起訴,這不僅僅是法律問題,而是高度政治性的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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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英九,被起訴正是非常的恰當!
可以看清楚沒有道德操守的司法是長什麼樣子。
這就是 2008 上任後最迫切需要改革的部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