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願破壞就不要當第3者,我不見得他老婆會比你好過~你和賊人有什麼分別?一起分享同一男人喔?你過得快樂?將自己快樂健立別人的痛苦之上,你好自私~討厭!痛苦是應該得到的~就算証明有緣又如何?可以除掉做錯的事嗎?道德上,絕不可以!緣份2字真是好好的藉口~第3者始終都是第3者~明知故犯~<br /><br />如有得罪,請見諒,就全是我個人見解~!
編輯者: 綠綠6 (2006-07-01 14:2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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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決定了, 何必想太多? 面對前面的問題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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