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貼者: 依法不依人
張貼者: ddc
參選資格無效(貪污、買票、作票的證據都算)
2. 總統選罷法第26條
如曾犯某些特定犯罪(例如貪污)而遭判刑確定,或被褫奪公權,又或者受到監護/輔助宣告等法定情況,也不能登記為候選人
沒判刑確定沒法踢掉賴,缺德被踢掉可能和蕭美琴根本外國人、完全沒登記參選的資格有關
所有關於賴參選資格無效、犯法的事、(公德官商勾結、私德小三小四,真相全部爆出來,看他下不下台,看六成國人要不要踢他下台
儘量所有能讓他下台、依兄你看還有什麼他會當選無效的理由都說ㄧ說
我烏鴉嘴很靈,說他們甲子月要業力大爆發也是互相爆了很多
這次丑月-丙月還有一次業力大爆發,說越多爆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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