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貼者: ddc
參選資格無效(貪污、買票、作票的證據都算)
2. 總統選罷法第26條
如曾犯某些特定犯罪(例如貪污)而遭判刑確定,或被褫奪公權,又或者受到監護/輔助宣告等法定情況,也不能登記為候選人
沒判刑確定沒法踢掉賴,缺德被踢掉可能和蕭美琴根本外國人、完全沒登記參選的資格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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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實觀照:不帶預設立場地去傾聽,爬梳人事物的脈絡覺察真相
預設立場就是一個人的偏好和信仰,無法改變它的溝通終將無效
如實觀照:不帶預設立場地去傾聽,爬梳人事物的脈絡覺察真相
預設立場就是一個人的偏好和信仰,無法改變它的溝通終將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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