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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0343 - 2013-07-25 10:51:48 轉貼談易經中的「匪寇婚媾」
蔣沈韓 離線
潛龍勿用
註冊: 2013-07-24
文章數: 9
來自: 台灣
轉貼自 易學網http://www.eee-learning.com/article/1954
"出處

《易經》中出現「匪寇婚媾」總共有三個地方:

屯卦六二:屯如邅如,乘馬班如,匪寇婚媾,女子貞不字,十年乃字。
賁卦六四:賁如皤如,白馬翰如,匪寇婚媾。
睽卦上九:睽孤,見豕負塗,載鬼一車,先張之弧,後說之弧,匪寇婚媾。往,遇雨則吉。
另外,與「匪寇婚媾」相關的文字中,出現「婚媾」者另外還有兩處:

屯卦六四:乘馬班如,求婚媾,往吉无不利。
震卦上六:震索索,視矍矍,征凶。震不于其躬,于其鄰,无咎。婚媾有言。
有「寇」字者則還另有多處:

蒙卦上九:擊蒙,不利為寇,利禦寇。
需卦九三:需于泥,致寇至。
解卦六三:負且乘,致寇至,貞吝。
漸卦九三:鴻漸于陸,夫征不復,婦孕不育,凶,利禦寇。


字義解析

「匪寇婚媾」這四個字拆開來分開解釋並不難,紛歧也不算太大。真正困難的地方在於這四個字組合起來之後該怎麼解釋?指向的是古代怎樣的生活情境與背景?我們要如何在易經的脈絡裡理解它?

以下就以一般注本中普遍採用的字義分開解釋這四個字。

匪:「非」也,否定的意思。這不只在《易經》中相當普遍,甚至在其他古書中,如《詩經》,也是絕大多數都以「匪」為非。
寇:有兩種可能的解釋。一是寇敵、寇讎,也就是敵人或仇人的意思。二是盜賊的意思。其中以第二種意思較佳,主要原因,孔子便是做此解,《 繫辭上》:
子曰,作易者,其知盜乎?易曰:「負且乘,致寇至。」負也者,小人之事也。乘也者,君子之器也。小人而乘君子之器,盜思奪之矣。上慢下暴,盜思伐之矣。慢藏誨盜,冶容誨淫。易曰「負且乘,致寇至」,盜之招也。

匪寇:如上所述,最好的意思就是「不是盜賊」。
婚:是我們現在講的結婚,婚姻的意思。古時多用「昏」字,如《禮記》有「昏義」篇,講的就是婚禮。再如《左氏春秋》隱公十一年「如舊昏媾」……。 據說是因為上古時婚禮都是在黃昏(昏)舉行。
媾:有幾種可能意思。一是交媾,就是我們現在說的男女「炒飯」、做愛做的事的意思。二是女子再婚。所以媾字似乎文義並不是非常正面。三是專指女子結婚,如 朱震 《漢上易傳》說「 男曰婚,女曰姻媾,男女別也 。」
婚媾:兩字合起來呢?多數看法直接以「婚姻」或結婚來作解釋,但將婚媾直接解釋作婚姻,我仍持保留態度。因為古文中婚媾連在一起用的情況並不多,而易經中就出現了五次,頻率算是相當高,而從前後文來看,似乎不是直接以我們所理解的「婚姻」來理解這麼簡單。


文義脈絡分析

接著我們再來分析匪寇婚媾四個字的出現情況,有趣的是,我們比對三個出處,有一個共同之處:都有「疑惑」、「猶疑」之象。

如屯六二「屯如邅如,乘馬班如」描述的是因為困難而進退、猶豫不決的樣子。
賁卦六四「賁如皤如」講的是到底要不要化妝(裝飾)而猶豫不決,所以象傳說:「六四當位疑也」。
睽卦上九則講「睽孤,見豕負塗,載鬼一車,先張之弧,後說之弧」,這講的是一個人因疑心病重而自我孤立(睽孤),而且對於眼中所見者無不疑神疑鬼,但最終還是釋懷而與對方婚媾。象傳在解釋卦辭「遇雨則吉」說「遇雨之吉,群疑亡也」,一大堆的疑惑全都消散了,所以終能婚媾,終吉。
另外,我們再把屯卦六二和賁卦六四放在一起來看,甚至在語法和敘事上都相當的雷同:

屯卦六二:屯如邅如,乘馬班如,匪寇婚媾。
賁卦六四:賁如皤如,白馬翰如,匪寇婚媾。
卦象分析

屯卦 賁卦
上六,乘馬班如,泣血漣如。 上九,白賁,无咎。
九五,屯其膏,小貞吉,大貞凶。 六五,賁于丘園,束帛戔戔。吝,終吉。
六四,乘馬班如,求婚媾,往吉无不利。 六四,賁如皤如,白馬翰如,匪寇婚媾。
六三,即鹿无虞,惟入于林中。君子幾,不如舍。往吝。 九三,賁如濡如,永貞吉。
六二,屯如邅如,乘馬班如,匪寇婚媾,女子貞不字,十年乃字。 六二,賁其須。
初九,磐桓,利居貞,利建侯。 初九,賁其趾,舍車而徒。
再就卦象來看,屯六二、賁六四都是處震的中爻,且當位(陰爻居陰位),乘剛(陰爻位居陽爻之上,為逆),上都有一個「艮」的互卦。因此都有「欲進而止」的「進退」之象,這也是「疑」象的由來。

屯六二與屯九五相應;賁六四則與初九相應。睽上九則與六三相應。這也是「婚媾」之象。

另外,屯六四也與初九相應,亦曰「婚媾」,與屯六二及賁六四的主要差別在於「承剛」,就是此柔爻(陰爻)是在陽爻之下,陰承剛為順,為比應(比是指比鄰、相鄰的意思),為吉。

柔乘剛者講「匪寇婚媾」,甚至屯六二還說「女子貞不字,十年乃字」;而柔承剛者則直說「求婚媾」,還說「往吉,無不利」,這其中差別,頗值玩味。

睽卦
上九,睽孤,見豕負塗,載鬼一車,先張之弧,後說之弧,匪寇婚媾。往,遇雨則吉。
六五,悔亡。厥宗噬膚,往何咎。
九四,睽孤,遇元夫。交孚,厲无咎。
六三,見輿曳,其牛掣,其人天且劓,无初有終。
九二,遇主于巷,无咎。
初九,悔亡,喪馬,勿逐,自復。見惡人,无咎。
至於睽卦上九和震卦上六講的婚媾情況則又不一樣。

其中睽卦上九與六三相應,故有婚媾之象;上九並為六五所承,但是上九與六五及六三都不當位。

睽卦上九之所以為疑,有兩種可能。

一是離明之極(上卦離卦的最頂點),也就是因「聰明過度」而疑。睽卦卦義的由來,是因離火炎上,而澤水潤下,在上又炎上,澤水在下又潤下,火澤分道揚鑣而各行其道,因此為睽,睽就是睽違,各行其道之意。而上九則是走得最極端者,睽到極端則當然是最為「孤」獨。

第二個原因,上九與六三相應為婚媾之象,但兩爻中間有坎險,也就是婚媾之間存在危險,又坎為盜寇,所以有人以此解釋為何有「匪『寇』婚媾」;又有六五的比應(六五承上九為順為比應),也就是上九與六三中間還有小三阻撓;最後,上九的婚媾對象六三又乘剛(六三上下皆有陽爻,在比鄰乘承的關係上應該以下卦之間的關係為優先,也就是以六三-九二為優先,六三-九四則可忽略),六三既是乘剛,那必是悍婦,再加上上九與六三,甚至小三(六五)全都不當位,顯示大家的行為都不是很正派,那麼這樣的婚媾當然也會充滿疑慮。

震卦則爭議性較大。首先上六與六三並不相應,比鄰的也沒有陽爻,那裡來的婚媾之象?當然,也可以就「沒有婚媾之象」來解釋「婚媾有言」(有爭議,有閒言閒語)的原因。但這實在相當牽強。

也難怪俞琰《周易集解》就直接認為那是衍文,也就是原本就沒那段字,是不小心被加上去的。俞琰的理由是,象傳「震索索,中未得也;雖凶无咎,畏鄰戒也」中解釋的只有前文,完全沒解釋到「婚媾有言」。

總之,我們從以上幾卦卦象及前後文的比對分析,至少可以見到一種結論:「匪寇婚媾」是一個充滿懷疑、疑慮的過程或情境。

匪寇婚媾就是搶婚(搶親、掠婚)

在讀遍宋明以前各家說法時,對於匪寇婚媾的理解只有越來越亂可以形容,直到後來接觸到了現代學者的一些見解之後,才終於有恍然大悟之感。

現代易學加入了許多宋明以前所沒有的一些觀點,如小學訓詁,加上現代考古金石之學的加持,讓我們對於古字的字義有更深入與精確的了解,民俗學對於許多地方民俗古代生活的考證,甚至還有考古資料的佐證下,也讓許多易經所描繪的生活背景更加躍然於紙上。這也是近期內我在尋找匪寇婚媾答案時的意外發現。所以,身為現代人,若有意研讀易經,我想,對於這兩個宋明以前易學中所缺乏的方法學之下的一些著作,是絕對不可忽視的。

從我涉略的資料大概知道,持這種看法的人相當多,以下只就我網路上能找到的茲舉兩個。一是四川文理学院中文系副教授的《上古搶婚習俗初探》(《蘭台世界LANTAI WORLD》2010年第21期)。

其次是龍華科技大學通識教育中心副教授林世榮在「李光地《周易折中》屯六二「乘馬班如,匪寇婚媾」研究」(《東華漢學》第 5 期;頁 81-132)一文中引用了與多相關的資料,裡面有同意「搶婚」者,有反對者,詳列如下:

胡樸安《周易古史觀》卷上曰:「匪寇婚媾者,上古男女雜處,當有互相殘害者。今所建之侯,率領而同田獵。則往日相寇者,今則為婚媾矣。」
高亨《周易古經今注》卷一曰:「屯如邅如乘馬班如匪寇婚媾者,謂乘馬而來者,屯然而擁至,邅然而轉行,又般然而回旋,非劫財之寇賊,乃娶女之婚媾也。今人謂寫古代掠婚之事,殆是歟。」
朱維煥《周易經傳象義闡釋》曰:「或曰,此寫古代掠婚之事,誠然,典籍敍事,每每反映其生活經驗與社會狀況。作易者特繫於本爻以為爻辭。」
聞一多《周易義證類纂》曰:「舊謂婚媾為嫁娶,寇為劫掠,省動詞,近人遂據以說為搶婚之俗,疏矣。」(《聞一多全集》二頁29)
平實而論,以「搶婚」來理解匪寇婚媾相當合理,特別是在屯六二與賁六四中,各別有「乘馬班如」和「白馬翰如」的騎馬情節,讓這樣的畫面更為生動。

而就易經的前後文義理來理解,目前就個人所讀的各種可能裡,也就屬搶婚這樣的解釋最合文義邏輯--雖然大家對於文字解釋的細節都不盡相同。而這也可以解釋為何匪寇婚媾之前總會有馬的出現,為何婚媾過程會充滿懸疑與疑惑。

婚媾 v.s. 女歸與取女

前文談到,婚媾以「婚姻」來理解,套用在易經中讓人感覺有些不對味。關於這個問題,《易經》中對於婚姻的其他講法相當值得注意。

《白虎通德論.嫁娶》:「禮,男娶女嫁」。女子結婚曰嫁,易經中則曰「歸」,因為婚姻是女子最後的歸宿;而男子結婚則是說娶,也就是易經中的「取女」。匪寇婚媾顯然與取女、女歸有著完全不一樣的意義。相較之下,歸和取看來比較像是正規的婚姻,與我們現今講的結婚、婚姻、婚禮這樣的概念比較像。

以下是《易經》及《易傳》中談到「取」和「歸」者:

泰卦六五:帝乙歸妹,以祉,元吉。
漸,女歸吉,利貞。
歸妹:彖曰:歸妹,天地之大義也。天地不交,而萬物不興。歸妹,人之終始也,說以動,所歸妹也。
雜卦:歸妹,女之終也。未濟,男之窮也。
蒙卦:六三,勿用取女。
咸,亨,利貞,取女吉。彖曰:咸,感也。柔上而剛下,二氣感應以相與,止而說,男下女,是以亨,利貞,取女吉也。
姤,女壯,勿用取女。
這樣的比對我們大概可以描繪出一個比較可能的輪廓:易經中嫁女通稱為「歸」,而娶妻通稱為「取」,以上兩辭相當於我們現今對「結婚」的簡單與籠統稱呼,也就是說,並沒有特別具體講是結婚過程當中的那一個階段或流程。而婚媾講的可能類似我們現今的「迎親」過程,就是婚禮中最為重頭戲的那一段,而搶親(匪寇婚媾)則很可能是上古時迎親很普遍而且比較「刺激」的一種方式。

不過這也只是一種推論與猜測,目前並未定論。



女子為何貞不字?

屯卦六二中還有一段與匪寇婚媾相連在一起的文字相當值得玩味。

屯如邅如,乘馬班如,匪寇婚媾,女子貞不字,十年乃字。

「 屯如邅如,乘馬班如 」的歧異在此先不討論,總之這有點像是在講迎親的人馬相遇時的狀態,兩邊相互懷疑:那是盜賊呢?還是來搶親的?

這裡要談的是「女子貞不字,十年乃字」。

「貞」字在易經中有許多種可能的意義,但歸納歷代注解中最主流的意思可以用我們現在常講的「貞操」的貞或「堅持」來理解。前者是儒家在易經中帶進道德倫理意義之後常用的解釋;後者則比較具道德上的中性意義,比較偏道家式的理解。

貞也有守靜,守正之意謂。「守靜」比較是道家式的理解方式,如「利居貞」可相對於「征吉」來看,一者是以靜制動、以退為進為吉,一者是積極討伐;「守正」則比較是儒家式的理解方式,一切講的是仁義禮智,利居貞就是要人行得正坐得直,符合仁義的道德規範,不要為非作歹。

最後則是最最容易被誤解的解釋了,也就是長久以來儒者把貞當作四元德之一。四元德也就是「元亨利貞」,此見解來自《文言傳》:「元者善之長也,亨者嘉之會也,利者義之和也,貞者事之幹也。君子,體仁足以長人,嘉會足以合禮,利物足以和義,貞固足以幹事,君子行此四德者,故曰:乾,元亨利貞。」不過要分析這些文義實在又需要長篇大論,在此先點到為止。簡單說:總之,這並不是理解易經經文的很好方式。

但是現代有一派主流的看法是把貞當做「卜問」來解釋, 《說文》「貞,卜問也」 。也就是我們現在說「占卜」的占。持這個看法最有名與最徹底的知名學者中當屬高亨,整本《周易古經注》中所有的貞全都以占來解。「利貞」注為「利占」,「利牝馬之貞猶言利牝馬之占也,噬問有關牝馬之事」,屯卦初九「利居貞」注曰「占問居處謂之居貞,居有周垣則安,故曰:磐桓利居貞」。解「女子貞不字,十年乃字」則謂「噬遇此爻,若占問女子不許嫁之事,則十年乃克許嫁也」。

至於「字」,主要有兩種解釋。

一是懷孕。不字即未能懷孕生育。虞翻曰:「字,妊娠也。三失位,變復體離。離爲女子,爲大腹,故稱字。」程頤:「屯極必通,乃獲正應而字育矣。」朱震:「二五相易,五之二成兌,兌,女子也,二之五成坤,坤為母,女子而為母,字育也。」

將「字」解釋作女子許嫁或嫁人者,如朱熹:「字,許嫁也。《禮》曰:女子許嫁,笄而字。」來知德:「字者許嫁也」。

至於孔穎達以「愛」來解釋「字」則是少見而無憑據者,在此順帶一提,僅供參考。

如以女子許嫁、嫁人來解釋「字」於邏輯上有很大的矛盾,前文既已說「匪寇婚媾」了,怎又有嫁不嫁人的問題?若有的話,那「婚媾」是怎麼一回事?恐怕又是一個大問題。假設果真如此,那麼「婚媾」是否會是類似於「強迫」婚合的一種行為?因為只有這樣,將「字」理解作許嫁才有其意義。那麼「匪寇」其真的是寇,而不是「非寇」了。若果如此,「匪」字或許解釋為「土匪」或是「匪人」才合理,匪寇婚媾就是土匪強盜來強迫婚媾,然後女子堅定不許嫁,直至十年之後。

而如果把「字」理解作「懷孕」,則於文義上是相當順理成章的。「屯如邅如,乘馬班如,匪寇婚媾,女子貞不字,十年乃字」可以如此解釋:

一群人乘馬而至,在那盤旋打轉,不是賊寇,原來是來婚媾的。婚媾之後原以為女子會懷孕生子了,但卻沒有,於是就卜問為何不字(女子貞不字),卜問結果為十年之後才有辦法懷孕生子。[案:如果女子已與人婚媾,那麼貞解釋作「守貞」於文義上不通,所以不取。]

不過高亨特別反對這個說法,高亨認為「字」的確可以解釋作懷孕,但在《易經》中「婦」與「女子」,「孕」與「字」是有別的,既稱女子,就是未嫁人者,更不能言懷孕生子的。嫁人者才稱婦,只有婦才可說懷孕生子的。高亨所舉例證甚多,但最關鍵的當屬漸卦九三「婦孕不育」及九五「婦三歲不孕」。

高亨所言雖不無道理,但整爻的解釋看來有些矛盾,一下子說「 非劫財之寇賊,乃娶女之婚媾 」,一下子說女子不嫁人:

謂乘馬而來者,屯然而擁至,邅然而轉行,又般然而回旋,非劫財之寇賊,乃娶女之婚媾也。今人謂寫古代掠婚之事,殆是歟。....占問女子不許嫁之事,則十年乃克許嫁也。

所以這裡又有可以有第三種解釋,也是傳統的解釋,依這個解釋, 「匪寇婚媾,女子貞不字,十年乃字」 以我們現在的白話文來說應該大致如此:

如果不是賊寇來阻難的話,女子早就與如意郎君婚媾了,女子守貞操不願嫁賊寇,直至十年之久才終於能嫁與意中人。

這樣的解釋最早是從王弼的注解而來的:

寇謂初也。无初之難,則與五婚矣,故曰「匪寇婚媾」也。「志在於五」,不從於初,故曰「女子貞不字」也。屯難之世,勢不過十年者也。十年則反常,反常則本志斯獲矣。故曰「十年乃字」。

程頤:

設匪逼于寇難,則往求子婚媾矣。婚媾,正應也。寇,非理而至者。二守中正,不苟合於初,所以「不字」。[案:程頤的敗筆在於把字解釋作「字育」,依其文義邏輯,應該把字解釋作許嫁較佳。]

傳統的理解雖然也有些道理,只是「匪寇」兩字文義轉得實在太硬,還能轉到有「婚媾」變成沒有婚媾,這比較讓人無法接受。如果可以這樣轉,那麼我會更加偏愛把「匪」解釋作「匪人」,「匪寇婚媾」即「匪人之寇賊來求婚媾」,那麼文意反而更加順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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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談易經中的「匪寇婚媾」 蔣沈韓 2013-07-25 10:51:48
Re: 轉貼談易經中的「匪寇婚媾」 李啟明 2013-07-25 18:40:55
Re: 轉貼談易經中的「匪寇婚媾」 明陽 2018-08-23 17:1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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