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換言之,卦主實際上是該事務所之協力廠商,
而所問本案,是基於投標資格限制及以提供各自的專業技術來合作共同獲利
如果是這樣的話,卦主問卦的“方向”及解卦所取的太極點“用神”恐大不相同
一點淺見,僅供參考!
而所問本案,是基於投標資格限制及以提供各自的專業技術來合作共同獲利
如果是這樣的話,卦主問卦的“方向”及解卦所取的太極點“用神”恐大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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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齋 http://a108866kao.pixnet.net/blo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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