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染病防治法 (民國 98 年 01 月 07 日 修正)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B.asp?FullDoc=所有條文&Lcode=L0050001
第 3 條(傳染病的定義)
本法所稱傳染病,指下列由中央主管機關依致死率、發生率及傳播速度等
危害風險程度高低分類之疾病:
一、第一類傳染病:指天花、鼠疫、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等。
二、第二類傳染病:指白喉、傷寒、登革熱等。
三、第三類傳染病:指百日咳、破傷風、日本腦炎等。
四、第四類傳染病:指前三款以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有監視疫情發生或施行防治必要之已知傳染病或症候群。
五、第五類傳染病:指前四款以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其傳染流行可能對國民健康造成影響,有依本法建立防治對策或準備計畫必要之新興傳染病或症候群。
中央主管機關對於前項各款傳染病之名稱,應刊登行政院公報公告之;有調整必要者,應即時修正之。
第 36 條(不打預防接種還會觸法,請看第 70 條的處罰)
民眾於傳染病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應配合接受主管機關之檢查、治療、預防接種或其他防疫、檢疫措施。
第 70 條(不打預防接種所受的處罰)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必要時,並得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之:
一、(與主題無關,引述省略)
二、拒絕、規避或妨礙主管機關依第三十六條規定所定檢查、治療或其他 防疫、檢疫措施。
看來吾等『蒼生』還沒有不接受防疫注射的權利。
更沒有不接受西醫『獨裁治療』的權利。
→ 儘管目前還存在著疫苗對人體危害性的疑慮!
→ 儘管目前西醫的療法並不是最佳的療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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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傳染病的定義)
本法所稱傳染病,指下列由中央主管機關依致死率、發生率及傳播速度等
危害風險程度高低分類之疾病:
一、第一類傳染病:指天花、鼠疫、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等。
二、第二類傳染病:指白喉、傷寒、登革熱等。
三、第三類傳染病:指百日咳、破傷風、日本腦炎等。
四、第四類傳染病:指前三款以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有監視疫情發生或施行防治必要之已知傳染病或症候群。
五、第五類傳染病:指前四款以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其傳染流行可能對國民健康造成影響,有依本法建立防治對策或準備計畫必要之新興傳染病或症候群。
中央主管機關對於前項各款傳染病之名稱,應刊登行政院公報公告之;有調整必要者,應即時修正之。
第 36 條(不打預防接種還會觸法,請看第 70 條的處罰)
民眾於傳染病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應配合接受主管機關之檢查、治療、預防接種或其他防疫、檢疫措施。
第 70 條(不打預防接種所受的處罰)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必要時,並得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之:
一、(與主題無關,引述省略)
二、拒絕、規避或妨礙主管機關依第三十六條規定所定檢查、治療或其他 防疫、檢疫措施。
看來吾等『蒼生』還沒有不接受防疫注射的權利。
更沒有不接受西醫『獨裁治療』的權利。
→ 儘管目前還存在著疫苗對人體危害性的疑慮!
→ 儘管目前西醫的療法並不是最佳的療法!
編輯者: 青山野人 (2009-12-22 10:5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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