吾叔叔犯案被捕為民國86年,不過有一直上訴
上 訴 人 (失意商人)
選任辯護人 王元勳律師
右上訴人因殺人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一月十四日第二審判決(
八十六年度上重訴字第八十號,起訴案號: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六年度偵字
第四○九五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關於(失意商人)部分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
理 由
本件原判決關於上訴人(失意商人)部分,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認
定上訴人懷疑其前妻(離婚前妻)在桃園縣龜山鄉萬壽路一段二六三號美人魚茶藝館任職服
務生,與該茶藝館股東吳坤成交往密切,對吳坤成心生不滿,於民國八十六年三月十
七日凌晨三時許,到該茶藝館尋找(離婚前妻),與吳坤成發生口角,竟萌殺意,取出預藏
於身上之水果刀,猛刺吳坤成胸部數刀,其中二刀刺中左上、下胸部,刺穿胸肌,刺
破右心房及右下肺葉,造成心包填塞、氣血胸,導致失血過多,休克死亡等情,因而
維持第一審論以殺人罪科處無期徒刑之判決,駁回上訴人在原審之上訴,固非無見。
惟查:?怴B上訴人自案發後迄原審,迭表悔悟,並於八十六年十月十三日與被害人吳
坤成家屬成立和解,賠償損害,有偵審筆錄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和解筆錄
可稽,原判決竟就此攸關量刑之事項,載稱上訴人「犯後未賠償死者家屬,態度不佳
」,顯有證據上理由矛盾之違法。?芊B上訴人迭於歷審辯稱其並無殺死吳坤成之動機
及犯意,係因遭吳坤成斥辱並搶刀格鬥而刺及吳坤成,其見吳坤成流血不語,立即囑
請在場之林宜春、(離婚前妻)呼叫救護車,並於車上與(離婚前妻)合力急救吳坤成,竭力防止
死亡結果之發生,只因救護車不依其囑託送至距現場百餘公尺之春安醫院而強行載至
遠在十公里外之長庚醫院,延誤時機,致吳坤成失血過多而死亡,其至多僅應負傷害
致死刑責,並有刑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應予減輕其刑之適用(一審卷頁一二九、一四三
反面、一四七反面、一五八正、反面、原審卷頁三十八反面、三十九);對於此等有
利於上訴人之辯解及證據,第一審判決僅於理由內載稱送醫過程尚無不當,原審復未
囑託醫學專家予以鑑定,或以其他方法深入調查,又未詳細?魕
上 訴 人 (失意商人)
選任辯護人 王元勳律師
右上訴人因殺人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一月十四日第二審判決(
八十六年度上重訴字第八十號,起訴案號: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六年度偵字
第四○九五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關於(失意商人)部分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
理 由
本件原判決關於上訴人(失意商人)部分,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認
定上訴人懷疑其前妻(離婚前妻)在桃園縣龜山鄉萬壽路一段二六三號美人魚茶藝館任職服
務生,與該茶藝館股東吳坤成交往密切,對吳坤成心生不滿,於民國八十六年三月十
七日凌晨三時許,到該茶藝館尋找(離婚前妻),與吳坤成發生口角,竟萌殺意,取出預藏
於身上之水果刀,猛刺吳坤成胸部數刀,其中二刀刺中左上、下胸部,刺穿胸肌,刺
破右心房及右下肺葉,造成心包填塞、氣血胸,導致失血過多,休克死亡等情,因而
維持第一審論以殺人罪科處無期徒刑之判決,駁回上訴人在原審之上訴,固非無見。
惟查:?怴B上訴人自案發後迄原審,迭表悔悟,並於八十六年十月十三日與被害人吳
坤成家屬成立和解,賠償損害,有偵審筆錄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和解筆錄
可稽,原判決竟就此攸關量刑之事項,載稱上訴人「犯後未賠償死者家屬,態度不佳
」,顯有證據上理由矛盾之違法。?芊B上訴人迭於歷審辯稱其並無殺死吳坤成之動機
及犯意,係因遭吳坤成斥辱並搶刀格鬥而刺及吳坤成,其見吳坤成流血不語,立即囑
請在場之林宜春、(離婚前妻)呼叫救護車,並於車上與(離婚前妻)合力急救吳坤成,竭力防止
死亡結果之發生,只因救護車不依其囑託送至距現場百餘公尺之春安醫院而強行載至
遠在十公里外之長庚醫院,延誤時機,致吳坤成失血過多而死亡,其至多僅應負傷害
致死刑責,並有刑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應予減輕其刑之適用(一審卷頁一二九、一四三
反面、一四七反面、一五八正、反面、原審卷頁三十八反面、三十九);對於此等有
利於上訴人之辯解及證據,第一審判決僅於理由內載稱送醫過程尚無不當,原審復未
囑託醫學專家予以鑑定,或以其他方法深入調查,又未詳細?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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