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說的情形我大概可以知道...
重點是命理師一開始公佈的教學範圍,,就好比今天這網頁阿,,有h大要在高雄授課,,那他列的項目,
就是他公開收費的價值,,在這教學項目範圍之內,,因為有收了錢,,就要盡好<善管人>;也就是,以非
故意或非過失的教學目的來做教學行為....就像,,我一直花了兩堂課在我公開的教學項目去特別說
明<三元紫白飛星訣>,,同班五人好了,,有三四個人有因為我如此的教學方法而領悟到,只有一兩個
我怎麼教他都不會,,我會採取:第一,課後諮詢,,第二,講義印製與發放,,的雙向手法來盡量符合我
的教學品質,,因為已經收了錢,,所謂的<對價關係與誠信原則>就開始抽象的來回在我和學子的教學
行為裡,,勢必要盡力做到教學的完善...
那天我收了錢,,我隨便教,,五人小班制連一半的水平都不知道我再講什麼,,我針對難的部分,,不予學
子課後諮詢或是不印製講義給人家回去研究等等,,,就放給他爛!!
哪一天,,如果他像你請求,,果你的態度惡劣的話,,堅持就這樣了,,那再基於上述的說明,,這位命理師
就有<故意>的意圖,,不為教學行為的債務履行,那麼就很明顯啦...
但如果我採取前述的補充教學手法,,人家真的學不會,,但我可以證明我已經盡了教學行為的義務了,
其他的我無法控制的抽象的聰明程度問題,,我無法控制我就當然不必為此負責...
那我這樣說,是很保守的講,畢竟實務上法官還會考量到你收費的標準,上課的堂數,調其他證人來說明
你的教學態度等等,,本人從事命裡的資歷,,有無內政部核可的執照,,那涉及到這裡,範圍就大了...
因為通常法官察到這時,,我認為他想搞你一個刑法的罪名吧...
總之,,自己可以控制的範圍理,都要控制好;;這雖然很抽象,但我們都是這樣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