卦的部分:
看起來酉月過後此官非可能會對你更不利。
法律部分:
1.你的人權,刑事訴訟法有規定,你可參考之。
2.答辯並不限於言詞,你可改用答辯狀行使之。
3.檢察官有時一天排20多庭,一個案子有時間不夠,只能簡單先問一些基礎事實,除非證據明確,否則其他的都應會再排以後的庭期再詳細訊問之。
刑事訴訟法
第 95 條 訊問被告應先告知左列事項︰
一、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罪名經告知後,認為應變更者,應再告知 。
二、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
三、得選任辯護人。
四、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
第 96 條 訊問被告,應與以辯明犯罪嫌疑之機會;如有辯明,應命就其始末連續陳述;其陳述有利之事實者,應命其指出證明之方法。
第 97 條 被告有數人時,應分別訊問之;其未經訊問者,不得在場。但因發見真實之必要,得命其對質。被告亦得請求對質。
對於被告之請求對質,除顯無必要者外,不得拒絕。
第 98 條 訊問被告應出以懇切之態度,不得用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或其他不正之方法。
第 99 條 被告為聾或啞或語言不通者,得用通譯,並得以文字訊問或命以文字陳述。
第 100 條 被告對於犯罪之自白及其他不利之陳述,並其所陳述有利之事實與指出證明之方法,應於筆錄內記載明確。
第 100- 1 條 訊問被告,應全程連續錄音;必要時,並應全程連續錄影。但有急迫情況且經記明筆錄者,不在此限。
筆錄內所載之被告陳述與錄音或錄影之內容不符者,除有前項但書情形外,其不符之部分,不得作為證據。
第一項錄音、錄影資料之保管方法,分別由司法院、行政院定之。
看起來酉月過後此官非可能會對你更不利。
法律部分:
1.你的人權,刑事訴訟法有規定,你可參考之。
2.答辯並不限於言詞,你可改用答辯狀行使之。
3.檢察官有時一天排20多庭,一個案子有時間不夠,只能簡單先問一些基礎事實,除非證據明確,否則其他的都應會再排以後的庭期再詳細訊問之。
刑事訴訟法
第 95 條 訊問被告應先告知左列事項︰
一、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罪名經告知後,認為應變更者,應再告知 。
二、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
三、得選任辯護人。
四、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
第 96 條 訊問被告,應與以辯明犯罪嫌疑之機會;如有辯明,應命就其始末連續陳述;其陳述有利之事實者,應命其指出證明之方法。
第 97 條 被告有數人時,應分別訊問之;其未經訊問者,不得在場。但因發見真實之必要,得命其對質。被告亦得請求對質。
對於被告之請求對質,除顯無必要者外,不得拒絕。
第 98 條 訊問被告應出以懇切之態度,不得用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或其他不正之方法。
第 99 條 被告為聾或啞或語言不通者,得用通譯,並得以文字訊問或命以文字陳述。
第 100 條 被告對於犯罪之自白及其他不利之陳述,並其所陳述有利之事實與指出證明之方法,應於筆錄內記載明確。
第 100- 1 條 訊問被告,應全程連續錄音;必要時,並應全程連續錄影。但有急迫情況且經記明筆錄者,不在此限。
筆錄內所載之被告陳述與錄音或錄影之內容不符者,除有前項但書情形外,其不符之部分,不得作為證據。
第一項錄音、錄影資料之保管方法,分別由司法院、行政院定之。
編輯者: rlee (2008-09-18 12:4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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