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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少年者。謂 12 歲以上 18 歲未滿之人。」可見 12 歲以下為兒童, 12 歲至 18 歲為少年,均屬未成年人,殆無疑問。不過依據刑法第 229 條之 1 規定,未滿 18 歲之人犯刑法第 227 條,也就是對於未滿 16 歲之男女為性交者,須告訴乃論。對於 14 歲以上未滿 16 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未遂犯罰之。而刑法第 227 條也規定,對於未滿 14 歲之男女為性交者,則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1至於與 14 歲以上 16 歲未滿之人發生性行為時,則構成與少年性交罪,可判 7 年以下(刑法 227 條第 3 項)。可見在刑法上,只規定了跟未滿十六歲性交者要罰 2, 但若加害人是未滿18歲,一樣有227條第1項的適用 。
刑法 227 條必須是出於自願,否則即便是對未滿 14 歲或未滿 16 歲的男女為性交,都沒有該條之適用!因此如果有刑法 227 條的情事,才適用第 229 條第 1 項的告訴乃論;反之如果沒有 227 條的情事,也就是說,如果對方不是出於自願(非以和平手段)就不需要考慮告訴乃論的問題。也就是說,強制性交基本上都是公訴罪(非告訴乃論),刑法第 229 條第 1 項是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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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和九有關的,看看您適用刑法第 229 條第 1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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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少年者。謂 12 歲以上 18 歲未滿之人。」可見 12 歲以下為兒童, 12 歲至 18 歲為少年,均屬未成年人,殆無疑問。不過依據刑法第 229 條之 1 規定,未滿 18 歲之人犯刑法第 227 條,也就是對於未滿 16 歲之男女為性交者,須告訴乃論。對於 14 歲以上未滿 16 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未遂犯罰之。而刑法第 227 條也規定,對於未滿 14 歲之男女為性交者,則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1至於與 14 歲以上 16 歲未滿之人發生性行為時,則構成與少年性交罪,可判 7 年以下(刑法 227 條第 3 項)。可見在刑法上,只規定了跟未滿十六歲性交者要罰 2, 但若加害人是未滿18歲,一樣有227條第1項的適用 。
刑法 227 條必須是出於自願,否則即便是對未滿 14 歲或未滿 16 歲的男女為性交,都沒有該條之適用!因此如果有刑法 227 條的情事,才適用第 229 條第 1 項的告訴乃論;反之如果沒有 227 條的情事,也就是說,如果對方不是出於自願(非以和平手段)就不需要考慮告訴乃論的問題。也就是說,強制性交基本上都是公訴罪(非告訴乃論),刑法第 229 條第 1 項是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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