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馬英九污特別費一案,拜他為神明的,都在幫馬英九翻法條找漏洞,結果找到「所得稅法」第四條,其中說「特支費、實物代金、房屋津貼 免納所得稅云云」以此來申論成為,所得稅法規定,免繳稅就是說特支費是薪水的一部份。
http://tb.chinatimes.com/forum1.asp?ArticleID=911526特支費不是薪水當然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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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馬迷的邏輯有夠白目:
1.特支費,有文意問題。馬英九領的是「機關政府首長特別費」本來就不是薪資,當然不需要納稅。
2.特別費是公款業務費,必須完全用於公務使用,不可當作私人財產,貪污。
所得稅法,所謂特支費,並非機關首長特別費。就算是,這當然不衝突。因為不是薪水,而是替政府作事情的業務費,當然不需要也不可以報稅。
3.大家查一查馬英九台北市副市長捷運局長,齊寶錚貪污特支費變成個人水電費判刑十二年的案例。
機關首長特別費,屬於業務費,是屬於附屬於職務的公款,並非附屬於個人的薪水。這一點都不清楚。沒有職位沒有特支費,但是薪水生病照領,特別費卻不可以。
薪水沒有用完不需繳回,特別費一定要繳回。所得稅法/要不要繳稅非常清楚。
再看看法律的規定:
特支費為什麼用不完 要繳回國庫?---->>>預算法
為什麼不可以開支未發生 先入私帳?-->>>監察院 審計法
為什麼一定要公款公用------------->>>>主計處 主管單位釋法
A:一、依「縣(市)單位預算用途別科目分類表」規定,特別費係指凡各機關、學校之首長、副首長因公務所需,並經核定有案之費用,故本案有關首長購書贈送同仁及購買提貨券是否為因公務所需,仍請依業務性質本權責認定。
二、查「縣(市)單位預算執行要點」第24點規定,地方政府機關首長特別費,係以縣(市)、鄉(鎮、市)預算共同性費用編列基準規定之每月標準為上限編列,執行時並切實依行政院頒標準及支用規定覈實辦理,不得超支。復查預算法第61條規定,各機關歲出分配預算下月或下期之經費不得提前支用,遇有賸餘時,得轉入下月或下期繼續支用,但以同年度為限。爰本案有關機關首長特別費係按月依可支用數上限分配執行,並予核銷,如上月份之特別費經執行後尚有未支用數,其預算分配數自可併入下個月繼續執行,惟不可超過當月份之預算累計分配數。
www.bas-association.org.tw/catalog/mail9510.doc+%E7%89%B9%E5%88%A5%E8%B2%BB%E5%A0%B1%E6%94%AF&hl=zh-TW&gl=tw&ct=clnk&cd=23" target="_blank">http://72.14.235.104/search?q=cache:Y6HbNd81oIwJ:www.bas-association.org.tw/catalog/mail9510.doc+%E7%89%B9%E5%88%A5%E8%B2%BB%E5%A0%B1%E6%94%AF&hl=zh-TW&gl=tw&ct=clnk&cd=23
預算法
第 61 條 各機關執行歲出分配預算,應按月或分期實施計畫之完成進度與經費支用之實際狀況逐級考核之,並由中央主計機關將重要事項考核報告送立法院備查;其下月或下期之經費不得提前支用,遇有賸餘時,除依第六十九條辦理外,得轉入下月或下期繼續支用。但以同年度為限。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B.asp?FullDoc=所有條文&Lcode=T0020001想要替馬英九脫罪,也先搞清楚基本法律,不要隨便拿條個文就想打烏賊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