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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7401 - 2025-01-17 14:39:41 Re: 占大罷免結果,以現任立委為世,罷免團體為應。 [Re: 乃哥]
陳男網事 離線
七星高照
註冊: 2001-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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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到六爻,豈難道以修憲做最後解決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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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7402 - 2025-01-17 14:44:11 Re: 占大罷免結果,以現任立委為世,罷免團體為應。 [Re: 乃哥]
依法不依人 離線
三陽開泰
註冊: 2019-06-17
文章數: 3205
來自: 台灣
張貼者: 乃哥

我來解釋一下,為什麼我沒有考慮罷免綠委的理由。

1.現在罷免情況是,已經至少有十處罷免第一階段已達標,可是罷免綠委到現在還停留在意向書上。
2.因此可以預見,首先達成罷免投票的,會是這十位立委。
3.如果罷免情況不好,國民黨也不需提罷免。就算提罷免,也是對民進黨不利。也是符合罷免失敗的情況。
4.如果罷免成功的很多,例如有七處罷免成功,此時國民黨才需要考慮提罷免,但是即使能夠罷免幾席綠委,在時間上很可能趕不上民進黨提倒閣的時程。
5.現在國民黨還在觀望,不急著進行罷免,而且以恐嚇的成分居多,沒想到如果罷免很成功的狀況,會讓他們措手不及。

基於以上理由,我並不考慮綠委的罷免。

我看你搞不清楚狀況,立委要上任一年後才可以連署罷免,你現在連署是無效的。為什麼藍白沒有在1/11連署只填意向書,原因在這裡

反正綠共違法習慣了,沒證據也能用excel 1500入人於罪,多數台灣民意早就想反制了。先罷掉綠色15席然後罷免賴皮也算是罷免成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如實觀照:不帶預設立場地去傾聽,爬梳人事物的脈絡覺察真相

預設立場就是一個人的偏好和信仰,無法改變它的溝通終將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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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7403 - 2025-01-17 14:52:20 Re: 占大罷免結果,以現任立委為世,罷免團體為應。 [Re: 元利]
依法不依人 離線
三陽開泰
註冊: 2019-06-17
文章數: 3205
來自: 台灣
張貼者: 元利

以大罷免遊戲來說,以藍白陣營來說是不需要這種遊戲的,因為他們聯合起來,在國會
席次是具有優勢的,沒必要來搞個大罷免活動!那怕是在大罷免遊戲他們勝出,對他們
在國會席次上的優勢是沒有任何的改變,依然是朝小野大!換言之,對綠色立委大罷免
遊戲成功了對他們在國會席次上優勢來說不太具有意義!

反觀在執政黨綠色陣營來說,他們在國會席次上是處於劣勢,來個大罷免遊戲,看看是
否會有翻身的機會,對他們來說才是有這種需求和主動性動機存在!對非綠立委大罷免
遊戲成功了對他們才是具有意義的!

剛好相反,藍白要以大罷免綠色15席為目標,接著就能罷免偽政權的總統。2008綠色只有27席,以現在的民怨要罷免掉15席其實很容易

未來要修憲廢除考監二院,和總統有權無責、行政院長有責無權的假雙首長制,也需要立委2/3去修憲,故藍白這次應趁勢大罷免綠色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如實觀照:不帶預設立場地去傾聽,爬梳人事物的脈絡覺察真相

預設立場就是一個人的偏好和信仰,無法改變它的溝通終將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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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7409 - 2025-01-17 19:27:06 Re: 占大罷免結果,以現任立委為世,罷免團體為應。 [Re: 乃哥]
乃哥 離線
一元復始
註冊: 2008-02-11
文章數: 1710
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888-2...zJWVebDFBECpy0Q

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裁字第897號抗告人韓國瑜與相對人中央選舉委員會、參加人陳冠榮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新聞稿

壹、 裁定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貳、 事實概要
參加人以其為提議人之領銜人,檢具罷免提議書、理由書及提議人名冊,於民國108年12月26日向相對人提出「高雄市第3屆市長韓國瑜罷免案」(下稱系爭罷免案),經相對人查對提議人名冊,已達法定提議人數,以109年1月20日中選務字第1093150038號函告知參加人於文到次日起10日內至該會領取連署人名冊格式,並於60日內徵求連署,未依限領取連署人名冊格式者視為放棄提議。嗣參加人依限領取連署人名冊,並於徵求連署期間內,提出連署人名冊,經相對人審認參加人提出之連署人數37萬7,662人,已超過法定連署人數,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下稱選罷法)第83條第2項規定,以109年4月17日中選務字第1093150190號公告(下稱原處分),宣告系爭罷免案成立。抗告人不服,於109年5月12日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下稱原審法院)聲請停止原處分之執行,經原審法院109年度停字第41號裁定予以駁回,抗告人不服,提起抗告。

參、 本院裁定理由摘要
一、 依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3項、訴願法第93條第2項、第3項之規定,訴訟繫屬前行政法院得依聲請停止行政處分之執行,必須原處分之合法性顯有疑義;或原處分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損害,且有急迫情事,以及停止執行對於公益無重大影響者,始得為之。而停止執行對公益是否有「重大影響」,係屬對聲請人之私益與立即執行公益的利益衡量;若原處分執行之公益大於停止執行之私益,縱使原處分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亦得不許停止執行。又停止執行制度係屬暫時之權利保護,非本案救濟程序,法院須於有限時間內,依即時可得調查之證據,就停止執行要件事實之存否而為認定。
二、 選罷法第75條第1項規定:「公職人員之罷免,得由原選舉區選舉人向選舉委員會提出罷免案。但就職未滿1年者,不得罷免。」抗告人主張依該條項但書規定的立法意旨,應包括不得為一切與罷免相關之活動如宣傳及徵求提議連署,指摘相對人違法計入提前徵求的提議人數,准許進入徵求連署程序,以此違法程序作成的原處分,顯有違法等語,此爭議涉及法律解釋與事實認定,須由本案訴訟經過調查證據及斟酌兩造辯論結果才能論斷,依現有的證據資料,尚難認原處分的合法性顯有疑義,抗告人以原處分之合法性顯有疑義為由,聲請停止原處分之執行,即有未合。
三、 罷免權乃人民參政權之一種,憲法第133條規定被選舉人得由原選舉區依法罷免之,則民意代表或民選地方首長於就職後,其言行操守、施政作為或議事表現,應受原選舉區選舉人的監督檢驗,而負政治上責任,此為憲法基於直接民權所設之制度。經審酌原處分停止執行的結果,罷免程序即停止進行,抗告人得以避免因投票結果若通過系爭罷免案致市長職務遭解除的風險,較諸罷免程序繼續進行,高雄市選舉區選舉人得經由投票決定是否撤回對抗告人之委託,實現憲法賦予人民直接行使罷免權的公益,本院認原處分停止執行,對於高雄市選區選舉人行使參政權之公益所造成重大不利之影響,甚於不停止執行對抗告人所造成之損害,依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3項但書規定,抗告人聲請停止原處分之執行,自難予准許。
四、 綜上,抗告人聲請停止原處分之執行,原裁定予以駁回,結論並無不合。抗告意旨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肆、裁定日期
中華民國109年6月2日

以上次韓國瑜高雄市長罷免案為例,法院認證可以在就職一年之前,行使罷免聯署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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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就是福,知足最裕富,放下心清靜,六塵任它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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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7410 - 2025-01-17 22:32:30 Re: 占大罷免結果,以現任立委為世,罷免團體為應。 [Re: kit13]
元利 離線
四季平安
註冊: 2006-08-18
文章數: 4785
張貼者: kit13

關於這一點,我認為就是周易本身的系統性問題。
比如「大人得輿,小人剝廬」,這裡面沒有君子的立場,沒有人會自認是小人,周易也沒給你很確定的答案你是屬於哪邊,純粹是自由心證。


周易一向是以相對性的方法來呈現絕對性的東西!
若照妳這麼說周易沒給出很確定的答案,那麼就不需要用易來預測事情了!
那樣子的話,妳還玩的這麼開心是要做什麼呢? joyful

「大人得輿,小人剝廬」,那裡會沒有所謂的君子立場呢?如果沒有的話,就不需要鮮
明地寫出大人小人之語了!會寫出來就表示在作者心中是有大人小人之別的!

張貼者: kit13

那麼「損」到底是損執政黨還是在野黨?
是損多數黨還是少數黨?
是損立法院長那一黨還是非立法院長那一黨?
還是損全體立委?


所以呀...我一開始就點出妳的問題來,
我不是有講了嗎?
"我會這麼提出來若是照這種論斷說法,頂多也只能說是有現任立委被罷免掉而已,而
與大罷免成不成功的結果是無關的!"


張貼者: kit13

時事板歷年來的解卦都一直存在這個問題。
元利大您的信手拈來、鐵口直斷我很佩服,我還沒達到那個階段,所以我會用納甲卦去做輔助,來確認是損哪一邊。
目前我猜是損全體立委,而且有損到一定有效量。
當然,我這是猜的,等時間來印證,反正還在學習中,就當作嘗試錯誤。


損到一定有效量的話,這所謂的有效量,總要有個主體來做比較才有意義吧!
妳也沒講出這主體是什麼?

至於妳說會損到那一邊,兩邊都會有呀....這也不用去猜!
光是損卦來說,損己益他,但也有往來之象,大往小來之象,就知道那一方損的比較多
呀!這也不用猜!兩相比較之下,當然是己方不划算呀! joyful

這也用不到納甲法來做確認,
內卦為己為主,外卦為他為客!
這種遊戲誰先發起誰先主動,就是誰吃虧的比較多!
不然,這個主題不同人來卜了這麼多卦,一路走來,竟然是同指向告誡,且告誡連連是在
說著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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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7411 - 2025-01-17 22:35:43 Re: 占大罷免結果,以現任立委為世,罷免團體為應。 [Re: 依法不依人]
元利 離線
四季平安
註冊: 2006-08-18
文章數: 4785
張貼者: 依法不依人

剛好相反,藍白要以大罷免綠色15席為目標,接著就能罷免偽政權的總統。2008綠色只有27席,以現在的民怨要罷免掉15席其實很容易

未來要修憲廢除考監二院,和總統有權無責、行政院長有責無權的假雙首長制,也需要立委2/3去修憲,故藍白這次應趁勢大罷免綠色


這種大罷免遊戲還是不要亂玩為佳! joyfu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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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7417 - 2025-01-18 04:49:58 Re: 占大罷免結果,以現任立委為世,罷免團體為應。 [Re: 元利]
kit13 離線
六六大順
註冊: 2002-03-07
文章數: 6841
來自: 臺灣
張貼者: 元利

損到一定有效量的話,這所謂的有效量,總要有個主體來做比較才有意義吧!
妳也沒講出這主體是什麼?

至於妳說會損到那一邊,兩邊都會有呀....這也不用去猜!
光是損卦來說,損己益他,但也有往來之象,大往小來之象,就知道那一方損的比較多
呀!這也不用猜!兩相比較之下,當然是己方不划算呀! joyful

有效量的看法我前面講了,損哪一邊我也講了。
元利大您可以再回去看看前面。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但求 身似彩雲常伴月
卻是 心隨碧草不由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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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7425 - 2025-01-18 09:03:43 Re: 占大罷免結果,以現任立委為世,罷免團體為應。 [Re: kit13]
元利 離線
四季平安
註冊: 2006-08-18
文章數: 4785
張貼者: kit13


有效量的看法我前面講了,損哪一邊我也講了。
元利大您可以再回去看看前面。


天冷,妳還這麼早起床來回覆呀.... 妳辛苦了! joyfu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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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7433 - 2025-01-18 11:27:07 Re: 占大罷免結果,以現任立委為世,罷免團體為應。 [Re: 陳男網事]
juya 離線
或躍在淵
註冊: 2010-12-27
文章數: 362
突然想到:國民黨、民眾黨運,剛到金蛇運已終(因為這兩黨都是亥年成立,沖太歲年月乙巳年辛巳月)
俗話說:人之將死,必瘋狂
終究由瘋狂走入落幕
上六可能🤔是天滅、或外來勢力

未土化戌土,土剋國民黨、民眾黨的亥水
所有外國朝代更替,非和平手段都是剋,和平手段是生
看來乙巳年春夏,台灣政治有點激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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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7434 - 2025-01-18 11:43:48 Re: 占大罷免結果,以現任立委為世,罷免團體為應。 [Re: 元利]
juya 離線
或躍在淵
註冊: 2010-12-27
文章數: 362
關於這一點,我認為就是周易本身的系統性問題。
比如「大人得輿,小人剝廬」,這裡面沒有君子的立場,沒有人會自認是小人,周易也沒給你很確定的答案你是屬於哪邊,純粹是自由心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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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才能讓小人誤以為是君子那邊,誤判形勢,導致滅亡
而真正君子那邊,遵循指導而立於不敗
因為君子一方必是遵循大道者,不為大道所淘汰
↑回到頂端↑
#2247436 - 2025-01-18 12:03:26 Re: 占大罷免結果,以現任立委為世,罷免團體為應。 [Re: juya]
juya 離線
或躍在淵
註冊: 2010-12-27
文章數: 362
風雷益,損上益下,罷免立委,有利大眾
水山蹇,確實有政黨走不下去了

黨派看父,上九、初九入辰庫,最快辰月沒戲唱,巳月運已終
雖然日月現在運很猖狂,但盛極必衰,過旺反為凶
這應該就是運終前瘋狂的行為吧

上九,莫益之,或擊之。立心勿恒,凶。
《象》曰:莫益之,偏辭也;或擊之,自外來也。
指外來的,那就是外來的國民黨,及勾結外面的共產黨

初九,利用為大作,元吉,无咎。
《象》曰:元吉无咎,下不厚事也。
適於有大的作為,大吉則可免於罪咎
初九是民眾黨,需要有大作為,才能無咎
但民眾黨不只沒有大作為,黨主席還貪污,黨員與國民黨合謀
所以也被辰庫收


附加檔案
IMG_0825.jpe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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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7447 - 2025-01-18 13:55:31 Re: 占大罷免結果,以現任立委為世,罷免團體為應。 [Re: juya]
依法不依人 離線
三陽開泰
註冊: 2019-06-17
文章數: 3205
來自: 台灣
張貼者: juya

這樣才能讓小人誤以為是君子那邊,誤判形勢,導致滅亡
而真正君子那邊,遵循指導而立於不敗
因為君子一方必是遵循大道者,不為大道所淘汰

這很好判斷,違法作票的一定是小人,沒有證據拿excel檔就違法羈押也一定是小人,九紫離火運發動大清算必被天道淘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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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7448 - 2025-01-18 14:07:48 Re: 占大罷免結果,以現任立委為世,罷免團體為應。 [Re: 乃哥]
依法不依人 離線
三陽開泰
註冊: 2019-06-17
文章數: 3205
來自: 台灣
張貼者: 乃哥
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888-2...zJWVebDFBECpy0Q

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裁字第897號抗告人韓國瑜與相對人中央選舉委員會、參加人陳冠榮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新聞稿

以上次韓國瑜高雄市長罷免案為例,法院認證可以在就職一年之前,行使罷免聯署活動。

你是不是連中文都看不懂?

此爭議涉及法律解釋與事實認定,須由本案訴訟經過調查證據及斟酌兩造辯論結果才能論斷,依現有的證據資料

尚難認原處分的合法性顯有疑義,抗告人以原處分之合法性顯有疑義為由,聲請停止原處分之執行,即有未合。


如果未滿一年就可以先連署罷免,何必加上須由本案訴訟經過調查證據及斟酌兩造辯論結果才能論斷這一句?

原文的意思是沒有足夠證據證明違法的樣本數能使罷免案不成立,所以檢調現在可以先查扣2/1前的違法連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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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7451 - 2025-01-18 14:41:48 Re: 占大罷免結果,以現任立委為世,罷免團體為應。 [Re: 乃哥]
乃哥 離線
一元復始
註冊: 2008-02-11
文章數: 1710
張貼者: 乃哥
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888-2...zJWVebDFBECpy0Q

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裁字第897號抗告人韓國瑜與相對人中央選舉委員會、參加人陳冠榮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新聞稿

壹、 裁定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二、 選罷法第75條第1項規定:「公職人員之罷免,得由原選舉區選舉人向選舉委員會提出罷免案。但就職未滿1年者,不得罷免。」抗告人主張依該條項但書規定的立法意旨,應包括不得為一切與罷免相關之活動如宣傳及徵求提議連署,指摘相對人違法計入提前徵求的提議人數,准許進入徵求連署程序,以此違法程序作成的原處分,顯有違法等語,此爭議涉及法律解釋與事實認定,須由本案訴訟經過調查證據及斟酌兩造辯論結果才能論斷,依現有的證據資料,尚難認原處分的合法性顯有疑義,抗告人以原處分之合法性顯有疑義為由,聲請停止原處分之執行,即有未合。
三、 罷免權乃人民參政權之一種,憲法第133條規定被選舉人得由原選舉區依法罷免之,則民意代表或民選地方首長於就職後,其言行操守、施政作為或議事表現,應受原選舉區選舉人的監督檢驗,而負政治上責任,此為憲法基於直接民權所設之制度。經審酌原處分停止執行的結果,罷免程序即停止進行,抗告人得以避免因投票結果若通過系爭罷免案致市長職務遭解除的風險,較諸罷免程序繼續進行,高雄市選舉區選舉人得經由投票決定是否撤回對抗告人之委託,實現憲法賦予人民直接行使罷免權的公益,本院認原處分停止執行,對於高雄市選區選舉人行使參政權之公益所造成重大不利之影響,甚於不停止執行對抗告人所造成之損害,依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3項但書規定,抗告人聲請停止原處分之執行,自難予准許。
四、 綜上,抗告人聲請停止原處分之執行,原裁定予以駁回,結論並無不合。抗告意旨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肆、裁定日期
中華民國109年6月2日

以上次韓國瑜高雄市長罷免案為例,法院認證可以在就職一年之前,行使罷免聯署活動。


所謂法律解釋在第三項

看文章要看全文,我全都po了,不看,我也沒辦法!

另外,12月25日就職一週年,26日即提罷免。顯見早在25日前,就已連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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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就是福,知足最裕富,放下心清靜,六塵任它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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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7495 - 2025-01-19 15:47:46 Re: 占大罷免結果,以現任立委為世,罷免團體為應。 [Re: 乃哥]
依法不依人 離線
三陽開泰
註冊: 2019-06-17
文章數: 3205
來自: 台灣
張貼者: 乃哥

所謂法律解釋在第三項

看文章要看全文,我全都po了,不看,我也沒辦法!

另外,12月25日就職一週年,26日即提罷免。顯見早在25日前,就已連署!

所以才說你看不懂中文,第三點講的是申請撤銷行政處分,對個人的信賴保護原則不能大於公益,和未滿一年不能連署罷免完全無關

已經告訴你第二點才是在解釋連署時點樣本合法性的問題。檢調依法可以查扣銷毀2/1前的違法連署樣本,前提是牠們不是綠師打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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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設立場就是一個人的偏好和信仰,無法改變它的溝通終將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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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7500 - 2025-01-19 18:48:40 Re: 占大罷免結果,以現任立委為世,罷免團體為應。 [Re: 乃哥]
乃哥 離線
一元復始
註冊: 2008-02-11
文章數: 1710
我來一步一步拆解這份新聞稿。

在講解這份新聞稿之前,先論王鴻薇是吃飽著撐著?如果是違法收連署書,根本不需要壓迫中選會訂出新格式的罷免書。只要告到行政法院,就可以讓他們重新來過了。再者,當年韓國於是從高雄地方行政法院告到台北最高行政法院的,兩者皆敗。

我們先來看第貳大項:事實概要。
參加人以其為提議人之領銜人,檢具罷免提議書、理由書及提議人名冊,於民國108年12月26日向相對人提出「高雄市第3屆市長韓國瑜罷免案」(下稱系爭罷免案)

此段文字主要認定在韓國瑜上任滿一年的隔日(12月26日)提出罷免案。此段主要是暗指聯署書大都在未滿一年就已經連署了。

再來看第參大項:裁定理由
裁定理由的第二款與第三款是主要理由。我們來看看

抗告人主張依該條項但書規定的立法意旨,應包括不得為一切與罷免相關之活動如宣傳及徵求提議連署,指摘相對人違法計入提前徵求的提議人數,准許進入徵求連署程序,以此違法程序作成的原處分,顯有違法等語。

這一大段主要的意思是在講抗告人,也就是韓國瑜的主張。他主張選罷法第75條第1項規定,所謂未滿一年不得罷免,是包括連署與宣傳。

以下是法官的論斷:此爭議涉及法律解釋與事實認定,須由本案訴訟經過調查證據及斟酌兩造辯論結果才能論斷,依現有的證據資料,尚難認原處分的合法性顯有疑義,抗告人以原處分之合法性顯有疑義為由,聲請停止原處分之執行,即有未合。

第一句話其實是廢話。所有爭議都與法律解釋與事實認定有關。法官有沒有去調查事實?沒有。為什麼?因為爭議點不在事實。我們在前面就已經說過了,就職滿一年的隔天就提罷免了,怎麼可能會在滿一年後,才去連署的呢!因此,重點在於法律解釋囉。法官認為「尚難認原處分的合法性顯有疑義」,也就是說法官認為沒有不法,所以抗告駁回。

那第三款就是法律解釋囉。

第一段
罷免權乃人民參政權之一種,憲法第133條規定被選舉人得由原選舉區依法罷免之,則民意代表或民選地方首長於就職後,其言行操守、施政作為或議事表現,應受原選舉區選舉人的監督檢驗,而負政治上責任,此為憲法基於直接民權所設之制度。

法官認為,被選舉人自就職後,即應受到監督檢驗,負政治責任。

第二段
原處分停止執行的結果,罷免程序即停止進行,抗告人得以避免因投票結果若通過系爭罷免案致市長職務遭解除的風險,

所謂原處分是指認定第一階段有效的處份。如果停止該第一階段執行的結果,罷免就停止進行,韓國瑜就可以避開被罷免而遭到職務解除的風險。

第三段
較諸罷免程序繼續進行,高雄市選舉區選舉人得經由投票決定是否撤回對抗告人之委託,實現憲法賦予人民直接行使罷免權的公益

所謂較諸就是比較啦!比較罷免繼續進行與停止罷免的公益。

最後一段
本院認原處分停止執行,對於高雄市選區選舉人行使參政權之公益所造成重大不利之影響,甚於不停止執行對抗告人所造成之損害,依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3項但書規定,抗告人聲請停止原處分之執行,自難予准許。

這是法官的認定,所謂的原處分就是通過第一階段的罷免程序處分,上面有講過。認為罷免繼續進行比較有公益啦!

解釋完畢!

再附上該新聞稿的連結

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888-2...zJWVebDFBECpy0Q



編輯者: 乃哥 (2025-01-19 18:5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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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7502 - 2025-01-19 19:20:15 Re: 占大罷免結果,以現任立委為世,罷免團體為應。 [Re: 乃哥]
依法不依人 離線
三陽開泰
註冊: 2019-06-17
文章數: 3205
來自: 台灣
張貼者: 乃哥

我來一步一步拆解這份新聞稿。

在講解這份新聞稿之前,先論王鴻薇是吃飽著撐著?如果是違法收連署書,根本不需要壓迫中選會訂出新格式的罷免書。只要告到行政法院,就可以讓他們重新來過了。再者,當年韓國於是從高雄地方行政法院告到台北最高行政法院的,兩者皆敗。

我們先來看第貳大項:事實概要。
參加人以其為提議人之領銜人,檢具罷免提議書、理由書及提議人名冊,於民國108年12月26日向相對人提出「高雄市第3屆市長韓國瑜罷免案」(下稱系爭罷免案)

此段文字主要認定在韓國瑜上任滿一年的隔日(12月26日)提出罷免案。此段主要是暗指聯署書大都在未滿一年就已經連署了。

第二階段領取名冊60日內連署是一定要在任職滿一年後,所以光上面這一段你就理解錯誤了

現在的問題在第一階段的提議該不該算入任職滿一年後?法院回答要看法律解釋與事實認定,懂了嗎?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如實觀照:不帶預設立場地去傾聽,爬梳人事物的脈絡覺察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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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7515 - 2025-01-20 06:58:42 Re: 占大罷免結果,以現任立委為世,罷免團體為應。 [Re: 依法不依人]
乃哥 離線
一元復始
註冊: 2008-02-11
文章數: 1710
張貼者: 乃哥

我來一步一步拆解這份新聞稿。

在講解這份新聞稿之前,先論王鴻薇是吃飽著撐著?如果是違法收連署書,根本不需要壓迫中選會訂出新格式的罷免書。只要告到行政法院,就可以讓他們重新來過了。再者,當年韓國於是從高雄地方行政法院告到台北最高行政法院的,兩者皆敗。

我們先來看第貳大項:事實概要。
參加人以其為提議人之領銜人,檢具罷免提議書、理由書及提議人名冊,於民國108年12月26日向相對人提出「高雄市第3屆市長韓國瑜罷免案」(下稱系爭罷免案)

此段文字主要認定在韓國瑜上任滿一年的隔日(12月26日)提出罷免案。此段主要是暗指聯署書大都在未滿一年就已經連署了。



張貼者: 依法不依人
第二階段領取名冊60日內連署是一定要在任職滿一年後,所以光上面這一段你就理解錯誤了


從頭到尾,都沒有提到第二階段,韓國瑜也不是針對第二階段。我說的是第一階段的聯署,你真的有閱讀障礙?

張貼者: 依法不依人
現在的問題在第一階段的提議該不該算入任職滿一年後?法院回答要看法律解釋與事實認定,懂了嗎?


你一直再繞,是看不懂我的文章嗎?就已經告訴你了,所有第一階段的聯署都在滿職一年前,就已經簽署了。法官不會去做事實認定,所以重點在法律解釋。

剛滿職一年,第一階段都沒有通過,是怎樣能進行第二階段的提案?這麼簡單的邏輯看不懂?

乾脆,再把事實概要其餘部分貼在下面

張貼者: 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裁字第897號抗告人韓國瑜與相對人中央選舉委員會、參加人陳冠榮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新聞稿


貳、 事實概要
參加人以其為提議人之領銜人,檢具罷免提議書、理由書及提議人名冊,於民國108年12月26日向相對人提出「高雄市第3屆市長韓國瑜罷免案」(下稱系爭罷免案),經相對人查對提議人名冊,已達法定提議人數(備註:這是第一階段),以109年1月20日中選務字第1093150038號函告知參加人於文到次日起10日內至該會領取連署人名冊格式,並於60日內徵求連署,未依限領取連署人名冊格式者視為放棄提議。(備註:這是第二階段領取聯署人名冊格式)嗣參加人依限領取連署人名冊,並於徵求連署期間內,提出連署人名冊,經相對人審認參加人提出之連署人數37萬7,662人,已超過法定連署人數,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下稱選罷法)第83條第2項規定,以109年4月17日中選務字第1093150190號公告(下稱原處分),宣告系爭罷免案成立。(備註:第三階段開始)抗告人不服,於109年5月12日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下稱原審法院)聲請停止原處分之執行,經原審法院109年度停字第41號裁定予以駁回,抗告人不服,提起抗告


編輯者: 乃哥 (2025-01-20 07:1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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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7527 - 2025-01-20 10:12:26 提議?連署?傻傻分不清楚 [Re: 乃哥]
魯夫 離線
四季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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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貼者: 乃哥
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888-2...zJWVebDFBECpy0Q

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裁字第897號抗告人韓國瑜與相對人中央選舉委員會、參加人陳冠榮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新聞稿

壹、 裁定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貳、 事實概要
參加人以其為提議人之領銜人,檢具罷免提議書、理由書及提議人名冊,於民國108年12月26日向相對人提出「高雄市第3屆市長韓國瑜罷免案」(下稱系爭罷免案),經相對人查對提議人名冊,已達法定提議人數,以109年1月20日中選務字第1093150038號函告知參加人於文到次日起10日內至該會領取連署人名冊格式,並於60日內徵求連署,未依限領取連署人名冊格式者視為放棄提議。嗣參加人依限領取連署人名冊,並於徵求連署期間內,提出連署人名冊,經相對人審認參加人提出之連署人數37萬7,662人,已超過法定連署人數,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下稱選罷法)第83條第2項規定,以109年4月17日中選務字第1093150190號公告(下稱原處分),宣告系爭罷免案成立。抗告人不服,於109年5月12日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下稱原審法院)聲請停止原處分之執行,經原審法院109年度停字第41號裁定予以駁回,抗告人不服,提起抗告。

參、 本院裁定理由摘要
一、 依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3項、訴願法第93條第2項、第3項之規定,訴訟繫屬前行政法院得依聲請停止行政處分之執行,必須原處分之合法性顯有疑義;或原處分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損害,且有急迫情事,以及停止執行對於公益無重大影響者,始得為之。而停止執行對公益是否有「重大影響」,係屬對聲請人之私益與立即執行公益的利益衡量;若原處分執行之公益大於停止執行之私益,縱使原處分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亦得不許停止執行。又停止執行制度係屬暫時之權利保護,非本案救濟程序,法院須於有限時間內,依即時可得調查之證據,就停止執行要件事實之存否而為認定。
二、 選罷法第75條第1項規定:「公職人員之罷免,得由原選舉區選舉人向選舉委員會提出罷免案。但就職未滿1年者,不得罷免。」抗告人主張依該條項但書規定的立法意旨,應包括不得為一切與罷免相關之活動如宣傳及徵求提議連署,指摘相對人違法計入提前徵求的提議人數,准許進入徵求連署程序,以此違法程序作成的原處分,顯有違法等語,此爭議涉及法律解釋與事實認定,須由本案訴訟經過調查證據及斟酌兩造辯論結果才能論斷,依現有的證據資料,尚難認原處分的合法性顯有疑義,抗告人以原處分之合法性顯有疑義為由,聲請停止原處分之執行,即有未合。
三、 罷免權乃人民參政權之一種,憲法第133條規定被選舉人得由原選舉區依法罷免之,則民意代表或民選地方首長於就職後,其言行操守、施政作為或議事表現,應受原選舉區選舉人的監督檢驗,而負政治上責任,此為憲法基於直接民權所設之制度。經審酌原處分停止執行的結果,罷免程序即停止進行,抗告人得以避免因投票結果若通過系爭罷免案致市長職務遭解除的風險,較諸罷免程序繼續進行,高雄市選舉區選舉人得經由投票決定是否撤回對抗告人之委託,實現憲法賦予人民直接行使罷免權的公益,本院認原處分停止執行,對於高雄市選區選舉人行使參政權之公益所造成重大不利之影響,甚於不停止執行對抗告人所造成之損害,依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3項但書規定,抗告人聲請停止原處分之執行,自難予准許。
四、 綜上,抗告人聲請停止原處分之執行,原裁定予以駁回,結論並無不合。抗告意旨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肆、裁定日期
中華民國109年6月2日

以上次韓國瑜高雄市長罷免案為例,法院認證可以在就職一年之前,行使罷免聯署活動。


就上面的內容再參照選罷法的內容,得知罷免可分成幾個階段
1、提議
2、送件(罷免提議書) (滿一年始得提罷免,故須滿一年才能送件)
3、審核 OK==> 4、連署 (領連署名冊)
  審核 不OK==>補提(提議名冊),不補提或補提仍不足規定人數者,均不予受理。
4、連署 OK==> 5、罷免案成立
  連署 不OK==>罷免案不成立

依據法條內容
【提議名冊】並未規定期限,由於法律未規定期限,所以韓國瑜抗告:提議名冊在未滿一年就簽署好是不符法律規定。因為法規未明確規定,法院很難認定,而且依一般事理而言,提前準備提議名冊是正常合理的,例如報名考試、申報所得稅,不是要事先準備資料一一填寫,然後在規定的期限內申報。所以法院會駁回。

【連署名冊】則有規定在一定期限內完成,因為是在審核提議名冊後,才能領取名冊格式,故連署名冊是在就職滿一年後才能簽署的。


我想說的是
【提議名冊】、【連署名冊】要分清楚,不要混淆了。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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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7534 - 2025-01-20 10:55:03 Re: 提議?連署?傻傻分不清楚 [Re: 魯夫]
kit13 離線
六六大順
註冊: 2002-03-07
文章數: 6841
來自: 臺灣
張貼者: 乃哥
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888-2...zJWVebDFBECpy0Q

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裁字第897號抗告人韓國瑜與相對人中央選舉委員會、參加人陳冠榮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新聞稿

壹、 裁定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貳、 事實概要
參加人以其為提議人之領銜人,檢具罷免提議書、理由書及提議人名冊,於民國108年12月26日向相對人提出「高雄市第3屆市長韓國瑜罷免案」(下稱系爭罷免案),經相對人查對提議人名冊,已達法定提議人數,以109年1月20日中選務字第1093150038號函告知參加人於文到次日起10日內至該會領取連署人名冊格式,並於60日內徵求連署,未依限領取連署人名冊格式者視為放棄提議。嗣參加人依限領取連署人名冊,並於徵求連署期間內,提出連署人名冊,經相對人審認參加人提出之連署人數37萬7,662人,已超過法定連署人數,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下稱選罷法)第83條第2項規定,以109年4月17日中選務字第1093150190號公告(下稱原處分),宣告系爭罷免案成立。抗告人不服,於109年5月12日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下稱原審法院)聲請停止原處分之執行,經原審法院109年度停字第41號裁定予以駁回,抗告人不服,提起抗告。

參、 本院裁定理由摘要
一、 依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3項、訴願法第93條第2項、第3項之規定,訴訟繫屬前行政法院得依聲請停止行政處分之執行,必須原處分之合法性顯有疑義;或原處分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損害,且有急迫情事,以及停止執行對於公益無重大影響者,始得為之。而停止執行對公益是否有「重大影響」,係屬對聲請人之私益與立即執行公益的利益衡量;若原處分執行之公益大於停止執行之私益,縱使原處分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亦得不許停止執行。又停止執行制度係屬暫時之權利保護,非本案救濟程序,法院須於有限時間內,依即時可得調查之證據,就停止執行要件事實之存否而為認定。
二、 選罷法第75條第1項規定:「公職人員之罷免,得由原選舉區選舉人向選舉委員會提出罷免案。但就職未滿1年者,不得罷免。」抗告人主張依該條項但書規定的立法意旨,應包括不得為一切與罷免相關之活動如宣傳及徵求提議連署,指摘相對人違法計入提前徵求的提議人數,准許進入徵求連署程序,以此違法程序作成的原處分,顯有違法等語,此爭議涉及法律解釋與事實認定,須由本案訴訟經過調查證據及斟酌兩造辯論結果才能論斷,依現有的證據資料,尚難認原處分的合法性顯有疑義,抗告人以原處分之合法性顯有疑義為由,聲請停止原處分之執行,即有未合。
三、 罷免權乃人民參政權之一種,憲法第133條規定被選舉人得由原選舉區依法罷免之,則民意代表或民選地方首長於就職後,其言行操守、施政作為或議事表現,應受原選舉區選舉人的監督檢驗,而負政治上責任,此為憲法基於直接民權所設之制度。經審酌原處分停止執行的結果,罷免程序即停止進行,抗告人得以避免因投票結果若通過系爭罷免案致市長職務遭解除的風險,較諸罷免程序繼續進行,高雄市選舉區選舉人得經由投票決定是否撤回對抗告人之委託,實現憲法賦予人民直接行使罷免權的公益,本院認原處分停止執行,對於高雄市選區選舉人行使參政權之公益所造成重大不利之影響,甚於不停止執行對抗告人所造成之損害,依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3項但書規定,抗告人聲請停止原處分之執行,自難予准許。
四、 綜上,抗告人聲請停止原處分之執行,原裁定予以駁回,結論並無不合。抗告意旨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肆、裁定日期
中華民國109年6月2日

以上次韓國瑜高雄市長罷免案為例,法院認證可以在就職一年之前,行使罷免聯署活動。


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3項但書:
3. 訴願決定作成後起訴前:行政法院 (1) 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3項:「於行政訴訟起訴前,如原處分或決定之 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者,行政法院亦得依受處 分人或訴願人之聲請,裁定停止執行。 但於公益有重大影響者,不在 此限。

法律會側重公益是必然的。
相同邏輯,「當選就職滿一年」是獲得保障的私益,執行罷免是選民的公益,釋法會偏重哪一邊應該可以猜得出來。
所以吵到最後很可能是,只要罷免投票日在當選滿一年後就行了,其他無所謂。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但求 身似彩雲常伴月
卻是 心隨碧草不由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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