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元復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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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是 外圈是歲 內圈是月是不相關嗎
呵呵,,我覺的這解釋不如你把作者的甲子曆的原理看過一次
這只是節錄一小段
上面我有給一個網址,就是作者的推演過程
若真沒從頭看,或許會造成你的理解方向错
何謂甲子曆?六十甲子。。自古不變
要分明白。。。估計你還對曆法是有一點陌生
農曆不等於甲子曆
其他我就不冗言,作者説的相當清楚
http://blog.sina.com.cn/u/1920176770
編輯者: 鸿名山水 (2015-01-25 12:05:30)
一元復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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閞於北極星的問題,那就扯上很多問題
風水之真北以及磁北問題也是爭論不休。。呵呵
當然我現在説極北不代表任何其他人立場(本家立場)
就我所研究的風水典籍,都指向極北非磁北
當然你問的問題,也是一個重點
北斗是恒星,也會移動,但對地球及我們為類幾千年歷史來說,基本看不出變化,因歲差每年約50.24角秒,以我們有生之年來看,應該可視為不變
由於分點歲差,勾陳一不會永遠都是北極星。在數萬年間,攝動會使地球的自轉軸指向天空中不同的區域,軌跡成為一個圓環。圍繞著這個圓圈的其他恆星,包括右樞、織女,在過去或未來都可以成為北極星。在不久的未來,勾陳一會成為更稱職的北極星,與北極點的距離將在2100年達到最小值(小於0.5°以下)。
註:可以參考維基百科(當然有數據研究)
在北半球,利用北斗七星杓口的天樞與天璇,被稱為指極星的大熊座α星和β星,連線延伸,可以很容易的找到勾陳一
所以或許其中你會嗅到一個信息
是否和 邵雍的 皇极经世 有關呢?
這(皇极经世)只是我單純的猜想以及臆解,,還沒深入去研究
關於你的問題,很多受到角度或者占星的影响,中國古聖賢思維的模式和西方的人有很大不同
所以很容易給現代科學給誤導了
就好像我前面所言
紫斗論命就好像以中醫論命
又比如説丑時在中國養肝經,在美國的同時是養肝經嗎??
你有沒有想透這個問題咧?
如是這樣,中醫的理論只合適在中國,不合適在美國囉
這種觀念問題,一定要想明白,不然那可是會啼笑皆非(不要以西方思維,來解易學之理)
就好比是時差,會影响命宮的坐星否?這都是一樣的道理~~~
編輯者: 鸿名山水 (2015-01-25 12:56:54)
一元復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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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眼睛看清楚,我若引用~絕對會寫作者的名字,,
千萬別胡說八道,亂噴一通
你以為把俺弄錯了,,就會改變你變局神功早就讓俺破功事實
是即,有這麼多人証明,,你還有什麼立場說自已五行局才是對的
引用的道理,,就是不只我覺的,,而是有相關人等都明白的道理
不是只有自已想當然,,也不是自已異想天開
要創造得要符合實際
篇離原理,,,那就基本的根都爛了
因為理論是根
實証只是樹葉
你要顛倒是非那是你家的事
但是你要以此漫罵,,那未免做人真沒品
你的理論錯誤,,那你自已固執要用,那是你家的事
若是誤人子弟,,那真的太不應該
附加檔案
編輯者: 黃半仙 (2015-11-27 15:19:20)
編輯這篇文章的原因: 刪除不當字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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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
你排盤用的是農陰曆還是甲子曆
何處可以找到甲子曆的萬年曆
整理一下:
李淳風在唐朝制定《麟德曆》時,就在《新唐書•曆表》中明確指出:“古曆分日,起於子半”,以子時的中點,即零時十二點,為一日之始。
也就夜子(子初 ) 一日之始 子正
傅仁均上呈《戊寅曆》時,列出時辰改革的依據, 其文曰: 『前代造曆,命辰不從子半,命度不起虛中,臣今造曆, 命辰起子半,度起於虛六,度命合辰,得中於子,符陰陽之始,會曆術之宜。』
換而言之,傅仁均認為子夜零時零分為陰陽之始,因此改革時間制度,以子時之中(即子正, 0:00 )為一日之始。從唐代此以後,中國歷代所使用的時間演算法,皆尊循【命子半算外】的計算原則,就是以子正為夜半、為一日之始。(即子時為 23:00-01:00, 子正0:00)
戊寅曆是那個朝代
一個說古曆分日起於子半
一個說前代造曆不從子半
有點奇怪
另論
我覺得這兩個說的都是造曆
定日要有個起始點所以要用子半開始轉換
所以指的應是轉換的點 '
不是遁鼠的時間之意吧
回我的文請用繁體字 謝謝
應該說時間觀念要看北斗七星為太極點
又換個更簡單的,,看時間不是看東西兩方,,而是觀其北方
是以北斗七星為基本條件,,再逐一修正
中國人的命理時間,,是以氣的觀念,,,,也看先看干,,再看支觀念
干為氣,支為方位
甲子曆法,是基本法,,,一切太極點
各朝代的曆法,,要依這個憲法為基本法來操作
總之時間觀念就是按這個基本法
就比若,甲子曆是憲法
各朝各代的曆法,,便是民法及刑法
。。。。。。。。。。。。。。。。。。。。。。。。。。
你分不清且因為在在支分類,,而不是在天干分類
六六為節,36一次循環,,,是在說氣
前面所提,,中國人的時間在於氣
所以才有五子遁(上應五運六氣)甲子丙子戊子。。。。區分在天干(氣的區分法)
。。。。。。。。。。。。。。。。。。。。。。。。。
以一種方式理解
言時間觀念受至西洋影响,,所以常以23~01為子時。。。這只是言地支
若是天干區分法就不是這麼回事
等於時間要以五分法
那就不是在23~01上面
。。。。。。。。。。。。。。。。。。。。。。。。
我再用一種方法來說,,,當然實際不是這麼區分法,,只是想讓你有一些了解而已
就比如一般以1~3言時間,,,但是甲子曆的方示,,有一點像2~4
重點在干,不在支
。。。。。。。。。。。。。。。。。。。。。。。。
這種區分方式,,有一點像朔氣,和中氣區分法一樣
就打個比方
朔氣區分11點為子時開始
但是中氣以12點為一日分野(天心正運)(日過天心)
應該見過這張圖吧
這就是一切曆法的基本法
時間也依循此基本法而定,,不然五子遁就沒有意義了
當然說還有一些東西
比如說納甲,,月相代北斗觀念
但是基本框架千年不變
(因為千年以來,北斗星,,應該說北極星位移秒度,,所以視之不變)
一元復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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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這基本法,,所以北方的象同日(不同地) 23點都差不多會一樣(差別很小)
這就是古人聰明的地方
紫微斗數就依這種原則,,所以呢,,定什麼真太陽時???
中醫吃藥,,要不要太陽時呢????????
紫微斗數就是同中醫一樣,,,所以我才說斗數是中醫論命法
八字是朔氣論命法,,,斗數是中氣論命法
這當然不同
一元復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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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言,,,因為
歲=360天=10(天干)x6x6(六六為節)
年=365 1/4
365-360=5 1/4天
5 天置於月
四年一置閨
所以歲是基本架構
紫微是北極星,以六六為節,以納音定位
何謂納音,,,以現代科學說法,叫做波
因為星體可分可見光,,以及不可見光,
光和波
在中醫的理論
波的定理用於定針深淺
在斗數,波的定理,用於定格局深淺
一元復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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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中醫,斗數,風水,,,,皆源一個理論
中氣為用
氣要以專為用
風水也如斯
附加檔案
雙喜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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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缘大仙
你可是我见论命能力最差三合咧
不然你去问问看外界对你咋评
你贴这个有什么用
真正是吃太饱撑著~~
呵呵
雙喜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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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喜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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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喜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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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登清先生
你的便菊法早就破功
你拿这些只是想置換观念
不要以为发明点什么
所有易友都要让你霸凌!
不敢为自已理论拿出证明
每次易友对你有质疑就发这个垃圾!
律師我都找好,就收集你这些
真不必以为别人好欺负
别以为我第一天上法院
見识一下陈大仙所谓背景!
也真不要以为你真饯多
真的别人没这么low
好吧!咱们來走走看!
反正我現在在台湾
是相当方便!
即是有備案
咱们就来立案
在这吵真没用!
因为我发觉这拖的太長
本以为twj文章会让你消停
我们发觉我们错了
好吧!
陈大仙,你即说法律界你很有背景
咱们去法院吵
我连同twj一同去和你玩玩!
说实我们很好奇你的所谓
法律條文,我也不用貼
贴多只是玩假
來个真的吧!
陈大仙背景那么厲害!
太想一试
雙喜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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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我明天会按照你意愿派出所立案!
因为这你我解读不同,就留给法官来解,这样比较理想
咋们法院不見不散!
祝愉快!
雙喜臨門
註冊: 2016-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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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然你要贴,我也来贴贴法律条文算是科普!!
如果所發表言論中,可以證明「所說的全部都是真實,而且涉及到公共利益」就不會構成誹謗罪。
刑法第310條 誹謗(毀謗)罪:「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誹謗 侮辱傻傻分不清楚
現行法律上針對毀損他人名譽部分,有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跟第310條誹謗罪。到底侮辱跟誹謗有何不同?怎樣的行為舉止是構成侮辱罪?怎樣的言語是屬於誹謗罪?難道不管評論什麼事情都會構成犯罪嗎?
公然侮辱罪,針對這個罪名,我們從字面上來做解析。
一、公然,所謂公然,就是要使不特定且多數人所認識。
二、侮辱,就是所表達的內容,會使他人名譽受損。也就是說,在第三人的眼中,被辱罵的人在社會上
的人格尊重遭受侵害。例如:罵一個人是豬八戒。
那誹謗呢?什麼是誹謗?需不需要大家都知道才算是誹謗?
誹謗,所表達的內容是「具體」事項,也就是說所敘述的內容是有真假的,而會因此去影響到當事人在社會上的名譽!如果只是漫罵而未指明任何具體事實,不能算是誹謗!而且散佈者的主觀上要有「散佈於眾」的意圖,想使不特並多數人得知。例如:到處跟別人說王小明偷了張大偉100元。
難道所以評論會影響到當事人在社會上的名譽,全部都會構成誹謗罪嗎?大家不用擔心,如果所發表言論中,可以證明「所說的全部都是真實,而且涉及到公共利益」就不會構成誹謗罪。請注意喔!就算所說的全部都是真實,但是內容事涉及到當事人「私德」的部分,一樣還是構成誹謗罪。畢竟,法律上雖然有賦予人民有言論自由,但是也是有保護隱私權。
‧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10條(誹謗(毀謗)罪)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