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吧...大羅府大大,,
反正現在只是羈押而已,,目的是防止串供與保全證據,,
等到正式起訴時,,阿扁仍然可以抗告或法官認為無證據滅失的疑慮時,
自然法官會裁定釋放....
不過我認為阿扁會拼一個<保外就醫>的策略,,
也就是讓自己在看守所生大病,,造成不去連續住院會發生生命危險的緊急
狀況,,迫使法官依刑訴法第114條第三項,停止羈押..
他也是Law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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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篇第八章(刑罰之酌量}第57條: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
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一、犯罪之動機、目的。二、犯罪時所受之刺激。三、犯罪之手段。
四、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五、犯罪行為人之品行。六、犯罪行為
人之智識程度。七、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八、犯罪行為人違
反義務之程度。九、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十、犯罪後之態度。
{{同法第二章刑事責任}}..
第11條之刑法總則之適用範圍:
<本法總則於其他法律有刑罰或保安處分之規定者,亦適用之.但其他
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
第16條之法律錯誤:
<除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外,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但按
其情節,得減輕其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