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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1311 - 2007-04-30 18:27:50
Re: 站務疑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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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元復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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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 2005-01-25
文章數: 1314
來自: 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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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
另外給妳個訊息; 根據查證晨曦老師,命主也是我們老師的學生,她的資料一直是放在我們老師在奇摩家族的公開討論區作為網友印證的500典範之一呀,而奇摩的網路性質比這裡還公開;這次如果她有意見,會直接聯繫晨曦老師,但是都沒有;是否真的是命主在反映隱私權?還是別人冒名呢?
先跟站長說聲:抱歉。 麻煩一下,轉告你們老師。 有時候因推盤需要,必須要有佐證的資料,這是不可置議的事。
但,在以真實案例推導或是佐證之時,煩請遵守幾個原則: 一、若能取得原命主之同意,請以註解方式註明。 二、資料之公佈,敬請將相關人之私人資料保密,如原名更為A先生或B女士。 三、沒有必須的資料,請隱藏,如相關人之住籍、聯絡資料等等。 四、違反上面所述的三點時,請勿堅持要原事主『證明』資料就是其本人所擁有的;因為, 證明以『法律途徑』為最佳,而上述的三點在法律上已經達可求償的程度。 --- 事情始末,當事者不願意這樣的陳年往事再被提起。 尤其,你們又原封不動一字不漏的照抄過來。 要是命主有說地址或是聯絡方式,不知道你們懂不懂得『學術和隱私的分開原則』?
另外,到底是誰『鴨霸』?到底是誰在逼誰?
當事者,私下寫信給妳的師兄『奔』,其竟然還跟當事者說:證明妳是當事者,他就刪文。 人都已經受過一次傷害了,何苦再讓人傷第二次? 既然,你們不想刪;那就大家用法律方式處理。 最終處理,求償與否?個人不知道。 但會以,終止及繼續延用此當事者之相關資料為原則!
備註: 一、最不應該的地方在,秀出雙方本姓及名(英文縮寫)和住籍資料。 既然要證明,那就以法律方式證明。
二、站長,只是被當事者請託的屬被動而行者,請勿將恩怨記在站長頭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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