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日乾乾
註冊: 2006-03-19
文章數: 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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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的的應該是有些報導說刑法修正實施後醫生就不是公務員
我的印象中(說錯勿怪)是就算刑法修正前他都不一定算是公務員,因為這方面本來就有爭議
而且原本法條規定不清解釋上應該跟修正後沒什麼太大差別,詳細的就不多說了
volar大,多謝妳的回應。
但就我所知,無聊大所述:0701由於新制刑法的施行,公立醫院的醫生將不具公務人員的資格。簡單說:其過去涉嫌收授藥商回扣的部份,在法律上是已是無罪可言!是正確無誤的。
在未修法之前,公立醫院的醫生是具備公務人員的資格(舊制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也就是說,受聘在公立醫院行醫的醫生,如果收授藥商回扣的話,是可以援用貪污治罪條例。修法前的爭議是在於,私立醫院的醫生,如果同樣收授藥商回扣的話,因不具有公務人員資格,所以不受此法管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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