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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李泰安案,在秋冬時,可能對李泰安有利,尤其這兩年是亥子年,不利官星。
子年除了沖剋午火,又與兩個動爻成申子辰三合子孫﹝原來就是三合局﹞。
所以,這兩年是李案的關鍵年。
果如所料
現在亥年亥月
二審輕判了
中國時報 2007.11.17
李泰安非主謀 改判18年交保
林弓義、郭良傑、蘇益忠/高雄報導
社會矚目的南迴搞軌案,高雄高分院十六日宣判,合議庭法官認為,三次受邀參與犯案的被告李泰安,雖是共同正犯,但非主謀者,依公共危險及殺人罪,改判十八年有期徒刑,並諭知李泰安廿萬元交保,但限制住居、限制出境,並要求不得對證人及家屬進行騷擾。
被羈押五百三十二天的李泰安昨日出庭聆判,獲悉重獲自由後,趕緊與老父李聚寶及律師連絡,律師吳澄潔並籌錢為他辦理交保,李泰安搭車離開法院時,掩不住內心喜悅,握拳高喊一聲簡短有力的「爽」。
李泰安參與三次搞軌
檢方起訴李泰安與李雙全為詐領保險金,先後在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一日、九十五年三月十五日、十七日,三次破壞鐵軌,再伺機注射毒物謀害陳氏紅琛。一審認為李泰安只參與最後一次,二審則以黃福來的證詞屬「傳聞的例外」,具證據能力,認定李泰安還參與其他二次搞軌案。
判決書指出,李泰安與李雙全共同謀議,九十四年六月二十日,李雙全與陳氏自澎湖旅遊後搭機到小港機場,並搭乘當晚十一點自高雄車站發車之自強號列車回台東,李雙全在搭車前,讓陳氏喝下摻有FM2的飲料。
法官認定李雙全是主謀
李泰安則提前到南迴鐵路內獅車站北邊,破壞鐵軌,使列車出軌翻覆,藉以詐領六千六百萬元的保險理賠,但因列車出軌傾覆不嚴重,而未下手為陳氏注射蛇毒,致計畫未能得逞,才有後來○三一五及○三一七兩次搞軌案,最後一次造成陳氏死亡。
在九十五頁判決書中,光是陳氏紅琛死因就占二十頁,法官認為陳氏非翻車受傷,病情突然惡化的原因,係李雙全在枋寮醫院加護病房內,趁機利用點滴輸送液管線,對陳氏注射可使人凝血功能發生之障礙之不詳毒物,致其肺部大量出血死亡。
法官認為,枋寮醫院及實施解剖鑑定的法醫尹莘玲,係因接受錯誤的病史資訊,而做出陳氏死於多重創傷性傷害的判斷;至於陳氏前胸有皮下瘀血現象,並非併骨折之嚴重挫裂傷害,可能係實施心肺復甦術、心臟按摩等急救措施所造成。
李泰安自始至終否認犯案,但法官認為不足採信,指他為圖不勞而獲,竟受李雙全之邀,共同謀以損壞軌道造成列車傾覆,做為詐領保險給付之手段,竟殺害同居一室之弟媳陳氏紅琛,泯滅人性,惡性非輕。
謀財殺害弟媳 惡性非輕
此外,刑法之共同正犯雖應就全部犯罪結果負其責任,但科刑時仍應審酌一切情狀及「首謀」「附從」之分,本案謀財害命計畫之主謀者係已自殺死亡之李雙全,下手注射毒物殺害陳氏紅琛也是李雙全,李泰安主要參與損壞鐵軌致生火車往來危險之行為,情節較輕,因而撤銷改判。
中國時報 2007.11.17
首謀變附從 二審輕判關鍵
王健聖、郭良傑/高雄報導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十六日對李泰安涉及搞軌案宣判,合議庭認定被告參予三次「搞軌」,而一審祗認定一次,但是何以被告的刑責卻由無期徒刑改判為較輕的有期徒刑十八年?關鍵點應在於認為李泰安僅是「附從」,而非「首謀」。
本案在檢察官偵結起訴時,認為李泰安與胞弟李雙全(已死亡)共同涉及三次破壞鐵軌的不法行為,一審合議庭法官只認定李泰安參與最後一次搞軌行動,但重判李泰安無期徒刑,並裁定繼續羈押。
案至二審,合議庭認同檢察官的偵查結果,認為李泰安在前後三次的搞軌行動中都參與犯罪,撤銷原判決改判,但卻判處李泰安應執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刑責明顯減輕,且法官當庭諭知被告以廿萬元交保。
二審量刑十八年,其實並不算輕,檢察官也可以接受,只是為什麼犯的罪比較「多」,量的刑卻比較「輕」,令人不解?
關鍵即在於二審合議庭雖然認為李泰安與李雙全是本案的共同正犯,但在科刑時,仍應審酌「首謀」、「附從」之分,合議庭認為破壞鐵軌、殺人、詐取保險金計畫之主謀且為已死的李雙全,下手注射毒液實行殺害陳氏的也是李雙全,李泰安所參予者主要為破壞鐵軌部分,因此量刑上較原審為輕。
至於當庭諭知李泰安以廿萬元交保,則是二審認為羈押原因已消失,而其中最引人注目的理由是「被告因此案已成為社會知名公眾人物,無逃亡之虞。」
有法界人士對李泰安交保持不同看法,認為法院既認定被告李泰安觸犯殺人罪,為將來之執行考量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且此社會矚目謀財害命案件,被告手段殘忍,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在外未予羈押,亦有違國民觀感與對法律期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