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曉得你為何會有如此一問呢?面對感情的背叛,我認為已沒有再恪守承諾的意義了,若是每個人在犯錯之前,皆不考量其必須承擔的後果,而在犯錯過後乞求他人的原諒,請問誰該負起責任呢?我沒有評論誰對誰錯,但對方已有出軌之行為發生,則其錯必定是在對方,或許你會認為我不知來龍去脈,豈能妄下評論呢?理由很簡單,如同我前面所述,縱使有千百種的因素,也不能因此而有出軌之行為,利用此藉口,而將自己的過錯合理化之人,是為懦弱之人.若能在彼此雙方發生不悅時,互相的溝通之後,發現彼此心靈無法契合,已到水火無法交融之境界,雙方選擇平和的分手,彼此在追尋自己的新生活,似乎是一種比較盡責的行為吧!!也不會去傷害到任何一個人ㄚ!!你同意我的說法嗎?去恪守一段令你傷痛欲絕,不信任的婚姻,你認為值得嗎?或許會因人而異吧!!但至少選擇之權能控制在自己手上,一個傷口已讓自己痛不欲生,若是再把那把刀放在心口上,再刺一刀,那可能會比死更加難過ㄚ!!或許你會認為我不盡人情,怎麼不考慮小孩的立場呢?身為一個旁觀者,怎能叫一個受害者去承擔這些呢?當男人在做這些事時,他會為何不考慮這些責任呢?憑什麼叫一個受害者去保有一個充滿謊言的家庭呢?觀於孩子的監護權,民法已有修訂了,不是完全是屬父權,表示這位母親有權力去爭取,只要他咬住她丈夫出軌之事,相信法官會有公正之判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