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民法1174條第二項規定:「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並應自知悉得繼承之時起二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因此,行使拋棄繼承權的時間點,必須發生於被繼承人死亡後,且應自知悉被繼承人死亡開始起二個月內,向法院正式提出聲請拋棄繼承,才具法律效力。
繼承人在被繼承人生前所立的任何拋棄繼承聲明,由於繼承事實尚未發生,所以一概不具法律效力。
以上資料來源:海山地政網
因此,行使拋棄繼承權的時間點,必須發生於被繼承人死亡後,且應自知悉被繼承人死亡開始起二個月內,向法院正式提出聲請拋棄繼承,才具法律效力。
繼承人在被繼承人生前所立的任何拋棄繼承聲明,由於繼承事實尚未發生,所以一概不具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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