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應:
某記者甲為幫其報社編輯一專題『社會專欄』決定拍攝一同性戀酒吧內之情景,但被酒吧老闆拒絕,甲不死心,帶者隱藏式攝影機進入拍攝,並訪問同性戀身份之丙、丁、戊,嗣後甲在該專題上大肆評論,並要政府注意防制同性戀歪風,並寫出同性戀極有可能不是吸毒、就是雜交,會帶給社會動亂
1問甲有何刑責?
2在隱私權、社會利益、言論自由的法益衡量下,您認為我國目前刑法應如何規範?
1。如果記者甲所報導是事實,並且有拍攝到證據的話,那當然是記者的職責,是事實的陳述,並無不可。這是記者甲的專業。
2。如果是事實的話,在下主張要報導。尤其吸毐。至於同性戀總是個好題材,如何要記者不報導呢?基本上,東方國家對於隱私權並沒有如西方國家重視,東方國家的人總認為:只要壞事才不能給別人知道。這個隱私權的觀念並不是東方國家的文化一部份,至於好不好,那不是那麼容易斷定的。
至於動用到刑法,在下不認為必要,至多民法,罰錢就可以了。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前一個議題
索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