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因為先前有人問起是18歲前還是18歲後殺人,這是不能用十幾年的刑期來看待的。因為10年以上的刑期已經是成年人的殺人罪當中最輕微的【所以潘大大的說法不太對,如果是成年後犯罪,是可能判15年,但算是輕微】。如果是少年犯,因為不能判死刑或無期徒刑,所以10年以上是最重的刑罰。
◎殺人罪(刑法第二十二章)
271條 普通殺人罪
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他後來犯的傷害罪相關條例:
◎傷害罪(刑法第二十三章)
277條 普通傷害罪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278條 重傷罪
使人受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283條 聚眾鬥毆罪
聚眾鬥毆致人於死或重傷者,在場助勢而非出於正當防衛之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下手實施傷害者,仍依傷害各條之規定斷處。
既然是重傷害罪,就一定是5年起跳,因為是在假釋期間犯案,所以很有可能判得很重很重,也就是上探12年.......
重傷害的標準,應是造成對方不可恢復的傷殘或是二分之一以上器官損傷【包括毀容達面部一半以上都算】。如果沒有到這樣的程度,找好的律師打官司還有機會不要以重傷害論處。
編輯者: 阿陌 (2004-03-05 13:5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