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縣殯葬管理條例說明會
記者梁添義/台中縣報導 92.01.09
為配合建設台灣為綠色矽島的願景,甫於去年七月公佈施行的殯葬管理條例重新規範殯葬設施、殯葬服務及各類殯葬行為,新的條例中也規定從今年七月一日開始,殯葬服務業除具一定規模者應設置專任禮儀師外,收費標準等消費資訊也應透明化,而近幾年衍生的殯葬生前服務契約預收費用的一定比例應交付信託,以確保消費者之權益。
因應社會實際需要於去年七月十九日開始實施的殯葬管理條例自實施以來,因基層承辦人員及相關業者對內容充滿疑慮,加上條例中部分攸關殯葬業者至鉅的條文規定是從今年七月一日起施行,內政部民政司因此於昨天假台中縣政府辦理中部地區說明會,由民政司喪葬科科長鄭英弘逐條講解條文內容,並由簡任視察林清淇與相關人員進行座談,針對條文及實務上的施行做面對面溝通。
鄭英弘表示,施行十八年之久的「墳墓設置管理條例」,不僅條文過於簡略,難以符合社會實際需要,而且僅以公墓及私人墳墓之設置及管理為規範,也不敷現狀需求,因此配合時勢所趨及以人文生態、知識經濟發展及社會公益的架構為前提,制訂出殯葬管理條例,重新規範殯葬設施、服務及行為。
條例中對於殯葬設施的規範,除考量公共衛生、永續經營之外,並兼顧殯葬方式多元化及規劃人性化、綠美化,該條例第六條規定山坡地設置私立公墓,其面積不得小於五公頃,其立法精神就是考量到台灣的山坡地歷經數十年人為開發、地震、豪雨等破壞,亟需休養生息,不宜小面積零星設置公墓,因此明訂面積限制。
在殯葬服務業的規範方面,除建立經營許可及一定規模以上需置專任禮儀師制度外,並要求收費標準等消費資訊應透明化,且因應日漸增多的生前契約模式,該條例第四十四條也規定與消費者簽訂生前服務契約的殯葬服務業,需具一定之規模,而其有預先收取費用者,應將該費用百分之七十五交付信託業管理。
至於殯葬行為之規範則包括禁止巧立名目,強索增加費用等,且為了保障就醫環境安全,該條例第五十一條規定殯葬服務業不得提供或媒介非法殯葬設施供消費者使用,也不得擅自進入醫院招攬業務,未經醫院或家屬同意,不得搬移屍體。
鄭英弘表示,該條例中考量因地制宜,也授與地方政府更多殯葬管理之自治權限及賦予亡故者在世時對殯葬儀式之自主權等,讓殯葬管理更具人性化與符合社會公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