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點法律常識﹝別問我哦,我也不懂﹞
2003.03.24 中國時報
離婚 有兩種方式
本報訊
案例說明:文倩大學一畢業就嫁給同班且相戀四年的益鏵,婚後文倩是專職的家庭主婦。原本生活很美滿,直到接到一通電話,她自稱是益鏵的女朋友,並且表示已懷有二個月的身孕,希望文倩成全她跟益鏵。
為此文倩與益鏵大吵一架,益鏵動手毆打文倩,還對文倩說:「只要妳不過問外面的事,我不會跟妳離婚,妳就安心做妳的少奶奶!」文倩身心俱焚,不敢去驗傷,更不敢告訴娘家和朋友,就這樣自己隱忍了一年多。
結婚不到兩年,面對益鏵外遇的事件,文倩不想繼續這樣,卻也不知道該怎麼離開這段不堪回首的婚姻生活?
分析:
離婚有兩種方式:一種是協議離婚,另一種則是訴請法院判決離婚。 如果益鏵不願與文倩辦理協議離婚,文倩只有向法院請求判決離婚一途。但是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必須要具備民法第1052條所規定的十一種事由才可以請求離婚。
案例中,益鏵與第三人通姦,文倩可以依民法第1052條第一項第二款所規定的通姦事由,請求法院判決離婚,但必須注意的是,如果文倩知悉益鏵與人通姦的事情已經超過六個月,那麼就不能夠再以益鏵與人通姦為理由請求法院判決離婚。
至於益鏵毆打文倩的行為,如果已經使文倩覺得難以繼續與益鏵共同生活,那麼文倩也可以用民法第1052條第一項第三款所規定之不堪同居之虐待為事由,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若有相關問題,請電洽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女人一O四專線:(02)2550-0708,配偶外遇協談服務電話(02)2558-01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