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當作這是念書念的很煩的人的murmur吧
關於出軌這件事情是落在我們相信有背叛這一件事情的存在
而背叛則是我們相信誓約這種東西並且它有拘束力(比如說結婚就是一種具法律效力的誓約)
也就是說先有了我們相信承諾 然後將它訴諸文字成為定則 以用來約束我們的行動
所以才有一個詞來代稱這個不符合社會道德的行動
我的看法是
我相信人具有天生愛人的"性"(as given)
那麼這樣的愛是不會僅僅對於一人的
當然 當我們對某人提出想要相守的想法的時候
大部份的情況都是我們覺得和某人在一起是愉快的
某人對我們的意義是有別於其它人的
可是問題在於是 人類真的能夠承諾些什麼嗎? (這也是我一直在想的^^:)
如果說不能夠承諾些什麼的話
那誓約(特別是具約束力的)的本身其存在就變的很吊詭了,
是不是變成我們必須強迫用一種方式來阻止我們天生的這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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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這裡的大大們 一定會覺得這樣的邏輯衍生出來的可能是一種混亂
讓我稍微替自己辯解一下
我還認為自己是滿專的人
那麼整件事的關鍵(對我來說)應該是落在
因為我們想要跟某個我們認為特別的人在一起
所以
我們才不去選擇同時和其它人有著原本我們認為是
"跟特別的人才應該有的特別的行為"
所以總結一下
我的結論是
1.沒有出軌這件事,因為愛是自由的
2.秩序是不能被強迫的,那應該是出自於一種心甘情願的
3.如果真的沒有了感情(我不是說沒有了愛 而是沒有了各種感情 包括同情 友情 愛情 親情
etc..)那為何不能讓每個人去找尋自己所認為的"真愛"呢?
以上
就當是見習生的胡言亂語吧^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