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是雙方彼此的承諾。
婚姻如果無法或不想維持下去,那就協議或訴請離婚。
離婚後想與任何一位異性發生性行為,都是自由無拘束的。
夫婦中任何一方想與配偶以外的第三者發生『通姦』行為時,表示一種不負責任的行為,代表婚姻已經無法維持下去,那就「先」協議或訴請離婚,失婚之後再自由無拘束的與任何一位異性發生性行為。
既不想先離婚,卻又想與第三者通姦,這種人根本就『如同小孩一般』,不負責任,根本就『沒資格』擁有婚姻關係。
所以『通姦』的「夫或婦」都須自負刑責,那是合情合理的,而且是公平的。
個人認為:白皮膚的洋人,其道德標準向來比東方人低俗。
不能以白皮膚洋人的科技水準比較高,就誤認為西方白皮膚的洋人的標準是進步的。
龍部長的想法大錯特錯矣!
通姦除罪化之後,蒐證變得更困難,對弱勢的一方﹝幾乎都是經濟力較差的一方,也幾乎都是婚姻受害者的一方﹞,更加不利。
通姦除罪化之後,無異鼓勵經濟力較強的加害者可以從容地踐踏受害者。
通姦除罪化反而是『野蠻』的法律 → 因為踐踏弱勢的受害者。
婚姻如果無法或不想維持下去,那就協議或訴請離婚。
離婚後想與任何一位異性發生性行為,都是自由無拘束的。
夫婦中任何一方想與配偶以外的第三者發生『通姦』行為時,表示一種不負責任的行為,代表婚姻已經無法維持下去,那就「先」協議或訴請離婚,失婚之後再自由無拘束的與任何一位異性發生性行為。
既不想先離婚,卻又想與第三者通姦,這種人根本就『如同小孩一般』,不負責任,根本就『沒資格』擁有婚姻關係。
所以『通姦』的「夫或婦」都須自負刑責,那是合情合理的,而且是公平的。
個人認為:白皮膚的洋人,其道德標準向來比東方人低俗。
不能以白皮膚洋人的科技水準比較高,就誤認為西方白皮膚的洋人的標準是進步的。
龍部長的想法大錯特錯矣!
通姦除罪化之後,蒐證變得更困難,對弱勢的一方﹝幾乎都是經濟力較差的一方,也幾乎都是婚姻受害者的一方﹞,更加不利。
通姦除罪化之後,無異鼓勵經濟力較強的加害者可以從容地踐踏受害者。
通姦除罪化反而是『野蠻』的法律 → 因為踐踏弱勢的受害者。
編輯者: 青山野人 (2013-06-27 11:31:08)
前一個議題
索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