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貼者: 齊小雷
謝謝大大的建議
原來我這樣子算太迷了....
不過我想大概是在不喜歡的地方悶太久了
所以就會特別想知道怎麼做比較好吧
我自己判斷當然是想離開
但是我老爸每次都希望我不要離職
現在這份工作是他拜託來的
而且還有很多人找不到好工作的也排隊找關係想進來
原來我這樣子算太迷了....
不過我想大概是在不喜歡的地方悶太久了
所以就會特別想知道怎麼做比較好吧
我自己判斷當然是想離開
但是我老爸每次都希望我不要離職
現在這份工作是他拜託來的
而且還有很多人找不到好工作的也排隊找關係想進來
張貼者: 齊小雷
最好是說我嫩、說我淺
前面明明自己說一年賺一萬點是挑戰的阿
拜託
遜斃了弱爆了
我的學長姐一個月就可以賺一萬點了
要吹牛就該說是一年賺一百萬點
這樣才可以唬得過真正的高手
OK?
誰嫩誰淺清楚了沒?
一年一萬點.......根本只是小學等級...還幾階咧.....
前面明明自己說一年賺一萬點是挑戰的阿
拜託
遜斃了弱爆了
我的學長姐一個月就可以賺一萬點了
要吹牛就該說是一年賺一百萬點
這樣才可以唬得過真正的高手
OK?
誰嫩誰淺清楚了沒?
一年一萬點.......根本只是小學等級...還幾階咧.....
得饒人處且饒人
網路上也須謹言慎行 想必齊大深知其道理 不知是否吃過虧呢?
不如歸去 好好學習 像我就在唸英文 不然我就過不了關了
所以有要PK嗎? 我可以當見證人呀...
所謂誹謗罪,是指意圖散佈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且若以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則構成所謂之加重誹謗罪(刑法第310條)。
刑法第三百十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民法第一九五條一項並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張貼者: Mentalist
張貼者: 神奇活力
人生這局棋..你智慧開悟沒?
哈哈,充滿自信是一件很不錯的事!
只要不是因自卑而變自大就好了。
我不知道你十年前是否就被封為高手,但是你上頭寫的那個168網站我有去google,之後進去仔細的看了…
很意外的是,你是因為被別人及那站的站長幹譙後才跑來這邊的。
原因是你看錯之後不斷地篡改自己的版面,導致其他網友很不爽,說你很會凹單而且一凹就是上千點。他們說的其實沒錯,看錯不可恥,可恥的是看錯不認錯而不斷地竄改自己寫過的資訊。
如果這件事情屬實,那麼我講你是在摸頭摸底搏運氣並沒有錯。
至於你智慧有沒有開,我看的是你的所做所為,而不是單看你一面之辭。
請問,智慧有開的人,會一天到晚篡改自己寫過的東西嗎?
我也不喜歡跟你爭辯,本來我還覺得不需要去拆你的底細,只是客氣的回應你一下,即然你用這般的回應,我就直接開門見山寫了……不好意思,惹到我,算你倒楣了….沒關係,你就繼續寫吧,反正這版是不能夠讓你說篡改就篡改的,如果沒有實力的人只是靠嘴泡,很快的你就露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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