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附佛外道 名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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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網站中此篇文章已涉及毀謗 朗色林傳承尊貴 第四世班札法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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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諸版主大德~
版主大德您好~
貴版上有關寧瑪巴朗色林傳承尊貴 第四世班札法王的文章及論述,已經嚴重破壞及影響尊貴法王及傳承的清譽,查諸歷典經續,朗色林乃真實之傳承。在西藏千年至今尚存有朗色林庄園及寺廟,尊貴法王亦經真實認證,西藏歷史上亦確實有班札法王之名號,所傳之法教亦符合佛陀三藏十二部正法。
敬請版主將版上有關批評法王及傳承之不當言論及文章刪除,如果惡意轉載造成名譽毀損經查屬實者,將由朗色林護法功德會循法律途徑一併提起告訴並保留法律追訴權。
感謝您的配合。
中華民國朗色林護法功德會敬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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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告貴版主:
內刊載涉及班札法王\貝瑪南傑仁波切\公覺熱旦仁波切(以前法名)……等內容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98年6月10日修正)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98年9月1日
第 二 編 分則
第 二七 章 妨害名譽及信用罪
第 310 條(誹謗罪)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民事責任:損害賠償、回復名譽措施(如登報道歉)及精神撫慰金。
普通毀謗罪刑事責任: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加重毀謗罪刑事責任︰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請即刻刪除相關內容,否則必依法追究決不寬恕。
謝謝
中華民國朗色林護法功德會 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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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者: 勇敢 (2012-05-15 11:23:29)